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5-09 21:43

(中央社记者谢方娪台北9日电)银行配合打诈,常忧心抵触银行法保密义务,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打击诈欺犯罪专法,订有「避风港条款」,金融机构及币商执行防诈将免除应保密义务,对客户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亦不负损害赔偿责任,让业者可无后顾之忧,全力阻诈。

金管会银行局副局长童政彰今天在例行记者会说明,金管会配合行政院研订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打击诈欺犯罪专法),其中有7条条文涉及金管会所辖机构,赋予金融机构及虚拟资产业者明确法源,负起打诈责任。

首先,打诈专法明定规范主体涵盖金融机构及虚拟资产业者。其次,明定业者应善尽防诈作为,包括强化确认客户身分;加强控管措施,例如暂停交易功能、甚至拒绝往来等;建立同业照会机制,让业者可掌握更充分资讯以遏阻人头帐户。

童政彰表示,过去曾发生一名老奶奶遭诈团话术欺骗,陆续至4家银行临柜设定约转帐号,并遵从歹徒教战,声称约定转入帐户为自己孙子。

童政彰说,其中一家银行行员感觉有异,致电询问该约定转入帐号银行,发现该帐户所有人年纪已高,不可能为老奶奶孙子,及时拦阻这起诈骗。另3家银行则因顾虑客户保护机制,未敢打同业照会电话。

童政彰进一步指出,金管会认为,同业照会机制在阻诈过程相当关键,必须在法律明确赋予业者可照会同业权力,且受照会者应提供资讯,因此纳入打诈专法中。

第3,银行法授权订定的行政规则「存款帐户及其疑似不法或显属异常交易管理办法」中的通报机制,此次明确订于打诈专法中,让法律依据更明确。

童政彰说,当有被害人通报,警察机关通知银行将某帐户列为警示帐户,可冻结该帐户所有交易功能,但实际上现在多数问题都发生在第2类帐户,即尚未有被害人通报,但帐户却有可疑异常情事。

举例而言,银行透过临柜关怀成功阻诈的同时,亦可得知原先客户想设定的约定转入帐户相当可疑,但因成功阻诈,并未有被害人出现,警察机关无法通知银行将该帐户列为警示帐户。

打诈专法因此明定,金融机构及币商应保存客户往来资料及交易纪录,若发现可疑情事,即使没有被害人出现,可向司法警察机关通报,司法警察机关接获通报后,就手边事证,应通知业者予以控管或解除控管。

第4,打诈专法明定金融机构及币商应配合执法机关建立联防通报机制,即时圈存非法款项,建立即时金警联防机制;第5是明定被害人遭诈汇出款项的返还程序,金融机构及币商可依司法警察机关通知,发还帐户内剩余款项或虚拟资产。

第6,银行投入打诈,不时面对不理性客诉或诈团威胁风险,在执法机关调阅资料过程,银行也要再三确认是否抵触银行法第48条保密义务,在协助警方冻结帐户过程,亦可能有第三方出面主张为商业纠纷,对银行冻结帐户行为求偿等。

打诈专法因此特别订定「免除保密义务及避风港条款」,明定业者执行防诈工作免除应保守秘密义务,对客户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亦不负损害赔偿责任,让业者可全心投入打诈。

第7,若金融机构及币商未落实打诈专法规定,例如未提供照会者资讯、未保存资料或交易纪录、未配合建立联防通报机制等,金管会可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若情节重大,罚锾乘5倍,金管会可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并可令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可按次连续罚。(编辑:潘羿菁)11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