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不分類 - 聯合新聞網 ( ) • 2024-05-15 13:43

去年底中国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资深会计师徐晓婷表示,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为「扩大企业必须有职工董事或监事」的强制性规定,职工人数300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应设有职工董事,影响中国大陆台商企业有设置董事会的内部治理。

原《公司法》规定,部分国有企业之董事会应当有职工董事;不过根据新《公司法》第6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为三人以上。职工人数30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换言之,职工人数达300以上之中大型企业之董事会, 7月起需增加「董事会应有职工代表董事」,或「监事会应有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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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公司法》,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且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可对董事行使监督、解任、纠正或提起诉讼之职权,且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徐晓婷提醒,由于新《公司法》已取消董事会成员不能超过13人的上限规定,在安排董事席次时,只要有职工董事即可;但监事会要求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对董事会有相当影响的监督职权。依公司治理角度而言,职工董事的影响较小。

不过,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仅设一名监事,或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监事。徐晓婷表示,实务上中国大陆台商企业之职工人数通常超过300人,但只有一名法人股东,依照原《公司法》可仅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监事。

对于新《公司法》强制要求职工超过300人企业必须有职工董事或监事,是否可因为股东人数较少而免除适用,徐晓婷提醒,从新《公司法》第一条修正内容来看,此法是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股东人数较少的企业,未来实务上职工董事是否适用,尚待主管机关确认;对于已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应积极谨慎面对未来公司内部治理的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