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5-16 11:10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16日电)张姓女律师受法扶会指派为民众打民事诉讼,疏未到庭、未注意法定期间,致民众请求权时效超过而被判败诉,律惩会决议应予申诫。张女请求覆审,日前遭律师惩戒覆审委员会驳回。

律师惩戒委员会决议书指出,张女民国108年8月28日受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台北分会指派,担任周姓原告的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0月14日代理周姓原告向新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决议书指出,张女未于新北地院所定的109年10月30日言词辩论日到庭执行职务,又于收受法院通知案件视为合意停止诉讼后,张女也未于4个月法定期间内向法院声请续行诉讼,致案件被视为周姓原告撤回起诉。

之后,张女在110年3月30日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周姓原告的刑事案件程序中,再代理周姓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由于此案被告抗辩周姓原告的请求权已过2年时效,因此遭高院判决周姓原告败诉。

法扶会发现张女办理案件异常,违规情节重大,将张女移送法扶会扶助律师评鉴专门委员会评鉴。张女于调查程序中承认疏失。法扶会把张女移付惩戒。

律惩会认为,张女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执行职务、未注意法定期间的疏失,显未善尽律师职责及忠实执行扶助工作,导致受扶助人民事诉讼权益受损,而无提起救济机会,审酌张女赔偿受扶助人新台币3万元,因此决议予以申诫。

张女不服惩戒,向律师惩戒覆审委员会请求覆审。律师惩戒覆审委员会认为,原决议未有不当,应予以惩戒,日前驳回张女请求,仍维持申诫惩戒。(编辑:方沛清)11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