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3-01 16:51

(中央社台北1日电)在野党立委拟修法,主张陆配入台籍年限由现行6年减至4年引发论战,但回归争议源头,因两岸互不承认的政治现状,以致对待陆配与外配所引用法源不同才导致入籍年限有别。

依据现行中华民国「国籍法」规定,外配入台籍,须办理结婚登记,并持居留签证入境后,先向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外侨居留证,之后必须在台连续合法居留满3年,而且每年均须合法居留逾183日。

如此即可申办「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及办理丧失原属国籍,待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后,再向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长期居留证」,一年后即可申请「定居证」,并凭此申请初设户籍登记和请领国民身分证。

依上述流程,外配入台籍拿到身分证最起码需4年,但还得视外配在台居留一年、2年或5年(一年完全不能离境、2年每年在台须逾270日、5年每年在台须逾183日),也就是最短4年、最长8年才能拿到身分证。

此外,国籍法另明文规定,外籍人士归化中华民国籍,需具备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常识,认定方式包括通过归化测试或参加新移民研习课程。

至于陆配方面,因两岸当前互不承认,台湾当然也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与护照,因此政府并非以国籍法,而是以「中华民国宪法」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予以规范。

依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陆配取得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需先在对岸办理结婚手续,取得经过验证的结婚公证书,再持凭到台湾户政事务所办结婚登记。

之后陆配需依亲居留满4年,而且每年在台合法居留期间超过183日才能申请长期居留,而陆配经许可长期居留后,需于台湾合法居留连续2年,而且每年同样也得居住超过183日,才能申请定居。

与此同时,大陆籍配偶在申请定居时,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必须提出丧失原籍证明,所以陆配还得先撤销原大陆户籍,待取得定居证,才可持凭办理户籍登记,并申请国民身分证,前后需时6年。

又因陆配申请入台籍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毋须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因此陆配毋须参加归化测试。

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于2019年修订时,增修的条文之一即包括陆配取得身分证年限由8年缩减至6年,至于年限是否应比照外配的最短4年、最长8年而不应有差别待遇,也曾掀起广泛讨论。

据海基会发行的期刊「交流杂志」于修法前刊登的文章「修法放宽大陆配偶制度相关规定,落实人权保障」指出,这次修法未采取陆配参照外配,实因规范陆配设籍是依据无归化程序的两岸条例。

文章还说,何况两岸婚姻实务上仍有不少假结婚,避免缩短陆配取得身分证年限的政策调整,造成不法假结婚诱因而采取阶段性调整,况且修法缩短陆配取得身分证的时间至6年,已与外配制度趋于一致。

民进党籍立委钟佳滨也说,陆配来台不是要拿国籍而是户籍,所以把外配取得身分证及户籍的时间,简化成3加1年,这是错误的。(编辑:曹宇帆/朱建陵)11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