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推荐 ( ) • 2024-03-05 19:58
皮剑龙建议,应当从完善立法明令禁止逐利性执法、执法过程中罚没所得全部依法上缴中央财政、执法办案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调拨、完善监督问责机制等方面共同发力。

杨伟东分析,执法所得的财产收入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可能影响地方执法积极性,也很难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滋生谎报、瞒报等问题。

责任编辑:谭畅

一些逐利性执法案件,最终导致企业停业、员工失业。(视觉中国/图)

一些逐利性执法案件,最终导致企业停业、员工失业。(视觉中国/图)

“在一些逐利性执法案件中,执法机关所采取的罚款、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直接切断企业自身的资金运转,最终导致企业停业、关闭和员工失业。个别地方通过刑事手段进行的逐利性执法,导致无辜民营企业家身陷囹圄、失去人身自由。结果就是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失业一批职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在提案中写道。

2024年全国两会上,皮剑龙建议以办案“收支”由中央统筹、完善立法等方式,遏制逐利性执法。

2023年,也有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为防止逐利性执法,通过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释,将刑法第64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一律上缴国库”中的“国库”明确规定或解释为“中央国库”。

老问题,新现象

皮剑龙介绍,逐利性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于对个人或部门利益的追求,采取的违背法律原则和公正原则的执法行为。具体表现为执法机关的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办案机关争夺管辖权、违反法律规定异地抓捕、随意关停企业、划扣冻结资金、侵吞应当返还财产等。

“逐利性执法其实是个老问题,只不过当下又有一些新现象。”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杨伟东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上世纪九十年代,制定行政处罚法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治理“三乱”——“乱摊派、乱收费、乱处罚”,“三乱”本质就是逐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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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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