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 Now 新聞 ( ) • 2024-03-08 17:36

警方现时搜查地方须取得法庭手令,但23条赋予警司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在特定情况下毋须取得手令亦可进行搜查,例如取得手令会导致证据丧失或毁灭,如合理地相信某组织或其成员将一个非住宅处所用作集会、活动或经营地点,获授权警员可以进入及视察该处所。

草案同时提出在现行最多羁留48小时下,总督察级或以上人员可以调查为理由,在疑犯被捕48小时内向法院申请延长羁留期,裁判官若信纳,可批出申请延长2次,每次最多7日,延长14日后仍未起诉疑犯就要把他释放。

疑犯在羁留期间提出咨询律师时,警方可向法庭申请手令,限制疑犯咨询特定律师或律师行,或申请在疑犯人被拘捕后,48小时内限制该人咨询律师,但前提是警方认为咨询律师会危害国家安全或导致任何人身体受伤,妨碍追讨利益或破坏妨碍司法公正。

疑犯获得保释后,总警司或以上级别人员可向法庭申请「行动限制令」,限保释者在指定地方或申请指定地方居住,有效期3个月,违反条件可被判监一年。

条例亦列明,若对处理国家安全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骚扰,令其感到惊慌或困惑、蒙受心理、财产等伤害,可被判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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