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4-03-09 10:44

也许你认为“发红包”“抢红包”这些行为只是亲朋好友之间增进感情的一种娱乐方式,说不定你和身边的亲朋好友正置身犯罪旋涡边缘,而浑然不知。

2020年4月,湖北鄂州人李某在家无事可做,闲时就通过手机参与QQ的红包赌博,因为QQ红包赌博群经常被查封,群里就有网友推荐其前往“聊吧”软件参与赌博。在群里中介推荐下,当年8月,李某在鄂州某小区租来一套三室一厅住宅,购置电脑等设备,以每月7000元的工资邀请表哥陈某、同学万某及万某两个朋友一起,自己当庄开设赌场。

李某等人通过设置群规则规定6个或者9个红包个数,群内玩家通过发红包猜尾数的方式进行红包赌博。即玩家在群里发出一个红包,红包标明其猜的尾数,李某等人通过设置的抢红包软件自动抢红包,如果玩家猜中了尾数,群内机器人会有提示中雷,猜中了红包尾数就可以获得下注金额的倍数赔付,如果没有猜中则发出的红包钱归群主。李某等人先后建立6个红包群进行赌博,卢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等人进群参赌,其中仅卢某某一人一年多时间就输掉了数万元。

【后续】:

1月30日,由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陈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为获取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两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微信红包赌博是否属于非法赌博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看,在查获的微信赌博案件中,其“以营利为目的”主要表现在组织者获取没猜中红包钱的行为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9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从已查获的案件来看,建立微信群发红包即便需要组织者投入一定的精力,但犯罪嫌疑人未收取费用,与其付出明显不成比例。因此,可以认定其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目的。

2、综上所述,微信红包赌博行为符合赌博罪的基本行为特征李某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的相关罪责?

按照我的个人看法,其已经构成。

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对赌博场所、赌场内部组织和经营等整个赌博活动具有明显的控制性、支配性。而案件中李某以每月7000元的工资邀请表哥陈某、同学万某及万某两个朋友一起,“发工资”这种建立类似老板与员工的方式,足以看出李某对其他组织人是具有控制、支配性、组织性、营利性、开放性。

《刑法》30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对于参与赌博的个人是否存在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