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 中央社 CNA ( ) • 2024-03-09 21:32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9日电)刘姓男子于109年2月间囤积非医疗用口罩,以及拿立委竞选口罩鱼目混珠为医疗用口罩,一审依诈欺取财罪判刑6月,二审改依传染病防治法重判2年6月,最高法院日前驳回上诉定谳。

全案起于,民国109年2月间,当时一般医疗用口罩已被列为防疫物资,且因医疗用口罩供给短缺,采实名制方式供给,每片口罩价格为新台币6元。

一审的台南地方法院指出,刘姓男子囤积非医疗用口罩,并以前妻名义在电子商城标榜医疗级口罩的不实宣传讯息,每片口罩定价28元至68元不等。

部分买家收到刘男寄来的口罩后,发现非医疗级口罩,且部分口罩有立委竞选口号,因此向检调提告。经台南地检署依诈欺取财、传染病防治法等罪嫌起诉。

一审审理时,刘男辩称他贩售的口罩为医疗级,无主观诈欺犯意,根据市场供需价格调整口罩售价,愿意退货、退款,但未被法院采信。

一审认为,刘男有主观诈欺犯意,以网际网路对公众散布而犯诈欺取财罪,判处有期徒刑6月,并没收犯罪所得;另传染病防治法的部分,因检察官举证不足,此部分判决无罪。检察官提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审理。

二审则认为,刘男借由国家、人民受疫情灾害之际,利用人民对于防疫物资的突发性需求,而导致市场暂时无法自身调节的紧急状态,谋取不合理的利益。

二审认定,刘男行为构成传染病防治法对主管机关开始征用的防疫物资,有哄抬物价的行为且情节重大罪,共计11罪,应分论并罚。

合议庭审酌,刘男犯后始终否认犯行,犯后态度不佳,考量犯罪所得非巨,因此撤销原判,改判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6月。

案经刘男上诉,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调查完备,量刑妥适,日前驳回上诉,全案定谳。(编辑:方沛清)11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