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曾以宁、沈佩瑶台北12日电)1岁男童疑似在待出养期间遭保母与其妹凌虐致死,卫福部社家署今天提出6点改善方向,包含全面清查3岁以下由保母照顾的待出养童等,并将于3月15日召开检讨会议。
寄养、出养、收养的差别
寄养:当孩子的原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生父母因严重疏忽或虐待等因素暂时不适宜教养子女,将孩子暂时安置在政府核可的寄养家庭中,等原生家庭问题解决或改善,孩子就能重回原来的家庭。
出养:永久性地将孩子带离原生家庭,并透过法律程序转移生父母的亲权,生父母对孩子的权利义务将完全停止。
收养:透过法律程序让没有直系血缘关系的双方建立亲子关系,让失依的孩子找到合适的父母。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和养父母以及养父母亲属间的关系,和亲生子女相同;养子女与原生家庭一切权利义务,包括监护权、继承权、抚养权等均停止。
资料来源:卫福部社会及家庭署、司法院
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今天表示,已召开专案会议,针对本案在收出养制度、居家托育、幼儿安置资源等3面向进行检讨;并已安排3月15日邀集专家学者、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召开重大社会事件检讨会议,会中亦将请儿童福利联盟文教基金会就案件进行说明并深入讨论。
社家署并提出6点改善方向。第1,有出养必要性应由地方政府评估,不应将评估、媒合、暂时安置及收养后访视工作全部交给民间团体执行。
第2,儿童不能仅因家庭经济因素出养,社家署副署长张美美对媒体说明,依儿童权利公约精神,不能仅因经济贫穷而剥夺父母对儿童的照顾,应加强资助家庭,提供就业、托育媒合;若家庭符合福利身分,应协助申请补助,并将与地方政府讨论是否需要开拓其他福利,帮助孩子长大。
第3,县市政府应与收出养媒合机构密切合作,对于出养儿童,地方政府应指派专责社工人员和收出养媒合机构充分合作,并应积极访视了解出养儿童受照顾情形,对于保母安置资源亦应纳地方政府委托安置照顾范畴管理,以确实掌握儿童受照顾情形。
第4,强化保母督导及管理机制,对于待收养期间全日送托的3岁以下儿童,应较严格规范保母的资格条件、访视频率、加强家外安置训练课程、研拟较优薪资待遇。张美美说,将要求全面清查纳管,加强访视保母照顾状况与动机,并因应待出养孩子在行为上可能有状况,同时加强保母训练课程。
第5,加强访视重点及访员敏感度,中央将与地方密切合作,督导县市政府落实年幼儿童受照顾品质的访视,并强化访视辅导人员及社工人员敏感度及训练。
第6,结合幼儿专责医师共同关怀未满3岁儿童发展,对脆弱家庭子女、接受政府委托安置及出养儿童,将强化由地方社政主管机关汇整名册至卫生主管机关,指定幼儿专责医师提供幼儿疾病预防与健康服务,了解儿童发展及受照顾情形,一旦发生疑似儿虐或不当对待,即可立即介入。(编辑:张雅净)1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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