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热榜 ( ) • 2024-03-15 20:35
一丁的回答

最大的原因就是淀粉肠作为火腿肠,是可以直接适用火腿肠的标准 GB/T 20712-2006 《火腿肠》,在火腿肠标准里面就是有根据淀粉含量高低区分等次的,所以并没有太急迫的必要再去单独做一个淀粉肠国标。而生产淀粉肠的厂家也多数有自己的企业标准。

我想这家媒体的水平的确是低了一些,可以说是「没有问题制造问题」「问题不大夸大问题」,刚刚在网络上检索发现,去年关于淀粉肠的问题已经拿出来提过一次了。

真有肉吗?三元钱一根的“淀粉肠”吃不出肉的味儿?

话说回来,关于淀粉肠如何分类,如果处理不当或者是说有争议分歧的话,的确会产生诉讼的。我们可以以(2021)冀0128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为窗口来进行观察。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就提出来,他买的淀粉肠里面加了二氧化硅,同时他认为淀粉肠应该被归在「西式火腿类」产品之下,因此诉求退款并买一赔十。而淀粉肠的生产厂家则认为,二氧化硅作为抗结剂是加工火腿肠必然会带入的。

不过很遗憾,最后法院在说理时其实是有点混了:

原告购买了被告经营的火腿肠,原告称二氧化硅的使用范围不包括西式火腿,故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主张涉案食品的中的二氧化硅由鲜红素带入,属于加工助剂,有鲜红素产品信息佐证,且检测结论显示质检食品80g/根烤鱼风味肠(淀粉肠)配料表等各项均符合要求,二氧化硅作为加工助剂可以在任何食品中使用。原告仅依据涉案食品标签中含有二氧化硅主张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成立,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这个裁判中其实核心是和本问题一样的,就是「淀粉肠应该是什么?」,如果法院可以再论证一下淀粉肠不是西式火腿类(食品分类号为08.03.04),而是旁边的肉灌肠类产品,就可以把这位「找茬」的原告请回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