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4-03-16 00:11

【案例摘要】

1983年9月,家住西安的一个中年妇女马某迎来了人生的转折点。一群面色严肃的警察来到她的家中,带走了这个42岁的女人。

不久后,法院判决认定马某犯“流氓罪”,原因是与130余人发生了关系。

这一案件轰动了全国,公众不仅为这个女子混乱的作风感到震惊,更对“流氓罪”的威慑力感到恐惧。人们不禁发问,这个女子到底做了什么?

马某长相漂亮,热爱打扮,从年轻时就喜欢招蜂引蝶。后来,马某结了婚,生下了两个女儿。但马某并未就此安分守己,而是深深厌恶婚姻的乏味无趣。在三十几岁时,马某就离了婚,再度开始了自己的放纵生活。

正值80年代之初,我国的社会风气逐渐开放,出现了舞厅等娱乐场所。热衷于赶时髦的马某自然不愿落伍,每天没日没夜地泡在舞厅,渐渐发展出了多段不正当关系。

马某甚至还将这些男人带到自己家中。当时20多岁的惠某、韩某都被这个女人深深吸引了,马某不断邀请两人来家中共度时光。意料之中,他们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

此外,丧心病狂的马某给自己女儿下药,让其被玷污。

在那个年代,马某混乱的作风自然引起了当地警方的注意。并且不断有群众向公安部门举报马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而在“严打”的背景下,公安部门自然对此格外重视,专门调查了马某的社会关系。据知情人士透露,马某曾与130余人发生过不正当关系,情节十分严重。

于是,警察拘留了马某和与她有关的多个男性。不久后,法院对这些人均以流氓罪论处,马某被判处死刑后枪毙,其他人也承担了不同的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

所谓“流氓罪”,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罪名。1983后,“流氓罪”被视为危害治安的最严重罪行,被刑法严厉打击。

这一罪名的出现,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刚刚结束社会动乱,存在着显著的治安问题,诸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难以被《刑法》囊括,立法者便创造了这一罪名。

然而,这一罪名在立法技术上也饱受学界诟病。由于该罪名并不具有详细的构成要件,在认定上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成为了人人畏惧的“口袋罪”。

马某被认定为“流氓罪”并被判处死刑,在现在看来固然不够合乎法理、情理。而抛开“流氓罪”不论,在当今的法治视角下,马某是否触犯了法律规定?

马某如果只是单独地与他人自愿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虽然不符合道德、伦理的要求,但并未触犯法律。对于这种行为,不能以违法行为视之,只能通过道德等社会规则将以否定。

然而,如果马某以此换取不正当收入,发生这种关系时需要对方支付相应对价,则构成了卖淫。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的行为人将被处以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马某参与的多种活动中,如马某存在同时纠集多人在同一地点发生不正当关系,则可以认定其构成《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此,如果马某已经构成了组织淫乱活动、多次参加淫乱活动,则已经成立了犯罪。

作为一个母亲,马某不仅未能给女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还蓄意将女儿拉进了泥潭之中。对自己的女儿,马某也犯下了罪行。

本案中,马某虽然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但也侵犯了其女儿的合法权益。

在客观上,其实施了帮助他人强奸的行为;在主观上,她有违背自己女儿意志、侵犯其性自主权的行为。因此,马某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其女儿当时不满十四岁,则可以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对实行了强奸的行为人和起到帮助作用的马某都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