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4-03-17 02:44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管控

切实守护群众出行安全

濮阳公安交警

持续开展冬季突出违法专项整治行动

现曝光10起典型违法案例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

引以为戒

珍爱生命 平安出行

案例一:2023年12月6日21时33分,侯某根驾驶豫A**N86小型汽车行驶至濮阳市绿城路与长庆路交叉口西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61mg/100mL,其对该结论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侯某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案例二:2023年12月3日20时30分,宗某玲驾驶豫J**957小型汽车行驶至濮阳市绿城路与马颊河路口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0mg/100mL,其对该结论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宗某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案例三:2023年12月6日21时21分,赵某军驾驶豫J**920小型轿车行驶至濮阳市绿城路与长庆路交叉口西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66mg/100mL,其对该结论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赵某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9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案例四:2023年12月6日21时45分,王某通驾驶豫J**97F小型轿车行驶至濮阳市绿城路与长庆路交叉口西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45mg/100mL,其对该结论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案例五:2023年12月3日22时29分,张某强驾驶豫J**006小型汽车行驶至濮阳市绿城路与马颊河路口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六:2023年12月17日14时许,吴某驾驶豫JP77**小型汽车行驶至濮阳县龙苑路与北街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70mg/100mL,其对该结论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吴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9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案例七:2023年12月17日14时20分许,岳某驾驶晋A12***小型汽车行驶至濮阳县子岸镇子岳路与中子岸村西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48mg/100mL,其对该结论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岳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案例八:2023年12月7日14时许,朱某驾驶豫J001**小型汽车行驶至濮阳县胡庄镇政府路石槽村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3mg/100mL,其对该结论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朱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案例九:2023年12月8日20时许,张某驾驶豫J84***小型汽车行驶至濮阳县城区辉公大道南环路解放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46mg/100mL,其对该结论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案例十:2023年12月8日21时27分,吉某彦驾驶豫JXR***小型汽车行驶至濮阳县柳屯镇柳下路常青南区西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41mg/100ml,其对该结论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吉某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一起来看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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