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不分類 - 聯合新聞網 ( ) • 2024-03-17 11:25
示意图。图/记者游智文摄影示意图。图/记者游智文摄影

不少人为避免死后子孙争产,或是希望把财产分一些给疼爱的孙子,会预先立遗嘱。资深地政士表示,立了遗嘱要注意,不要把名下资产进行信托,否则精心规画且经公证的遗嘱,将会沦为废纸一张。

最近就有一案例。正业地政士事务所所长郑文在表示,由于长孙在阿公过世时负责「捧斗」,因此很多老人家会特别疼爱长孙。新北一位老人家也这样,除了平常疼孙如命,也决定在百年以后,把名下资产分一些给长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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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按照民法1138条规定,长孙并没有继承权,于是他透过民间公证人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名下价值数千万元的多笔不动产,巨细靡遗逐一分配,继承人除了子女,当然也包括长孙。

老先生完成公证遗嘱以后,由于近来诈骗集团横行,家人担心他年纪大了,名下的不动产被人骗走,于是提议将其名下不动产,自益信托到其中一位信任儿子名下,由于只是信托,老先生认为OK,同意办理。

日前老先生过世了,子女们提示爷爷的公证遗嘱,到地政士事务所委托办理继承登记,郑文在一看不动产已信托,直接告诉家人,公证遗嘱已无效,若要完成老先生愿望,让孙子也分一份,必须家人另外协调。

因为依照民法第1202条,遗嘱人以一定之财产为遗赠,其财产在继承开始时,有一部分不属于遗产者,其一部分遗赠为无效;全部不属于遗产者,其全部遗赠为无效。

所以,老先生虽立遗嘱,但因为担心被诈骗,将不动产再信托给儿子,该不动产就不属于老先生遗产了,因此该份遗嘱无效,只能按照民法第1138条的规定,由子女们继承,长孙就没有继承权了,老生先对长孙遗赠无法达成。

另外,法务部100.11.22法律字第1000026003号函也有解释,立遗嘱人将名下不动产指定继承,嗣后又将不动产信托移转与受托人,则死亡时不动产属信托财产,权利应归属受益人,非属遗产。

郑文在表示,除了防范诈骗,不少人老人家会将资产信托,因为都更、危老和建商合建,也会把不动产信托到银行、信托公司或是家人名下,如果先前已立下遗嘱,记得遗嘱可能无效,必须重新签署,否则「遗嘱」恐变成「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