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3-17 14:14

(中央社记者吴书纬、游凯翔台北17日电)国安局日前在立法院提及,若中国犯台,将依联合国宪章行使自卫权。学者分析,宪章精神是禁止行使武力,但第51条是国际法对于国家行使自卫权法源依据,且第23条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组成国家名单仍是「中华民国」,并未更改,可让中国投鼠忌器。

蔡明彦11日在立院回答立委质询时说,中国对台政策采压拉两手策略,有软的一手,也有硬的一手,国防部基于相关国际法、联合国宪章,一旦中国有任何侵略国家主权或领海、领空行动,必须要有自卫权。

鉴于两岸关系定位特殊,过往谈论国军「第一击」或自卫反击权时,甚少扩及至国际法层次;时值金厦海域大陆「三无船舶」翻覆事件,加上共军机舰扰台常态化局势,外界关注国安与国防体系,援引国际法论述自卫权的法理基础。

国防院国防战略与资源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杨长蓉告诉中央社记者,当代国际法原则为「禁止武力使用」,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明文表示「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杨长蓉指出,武力使用只有在2种例外情况可能为「合法」,即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关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所授权的行动,以及联合国宪章第51条国家的「固有」自卫权(inherent right to self-defense)。

不过,其中一项例外情况「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行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取代中华民国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两岸若真爆发战事,联合国授权的武力介入将遭否决。

杨长蓉指出,由于依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的武力,很可能被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故各国在主张合法武力使用时,最常引用的即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该条亦为习惯国际法自卫权的明文化。

按联合国宪章第51条明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国策研究院副院长郭育仁指出,第51条是例外,是各国或集体防卫的法源,若台湾遭受中国侵犯时,援引联合国宪章第51条,行使单独自卫权力,其他国家亦同样可援引第51条,行使集体自卫权力协助台湾。

至于国军所提「第一击」或自卫反击权的界定,杨长蓉表示,国际法并未提到「第一击」或「第一击」如何判定,因此国防部可以自行定义但要符合自我防卫权的相关要件,包括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等。

郭育仁也指出,从中国快艇金门海域翻覆案,可看到台湾在防卫任务的法制化严重不足,而在国际法上的防卫法制主要法源,就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提及单独或集体国家的自卫权力,属主权国家的权力。

至于外界恐质疑,中华民国现在不是联合国会员国,能否适用联合国宪章。郭育仁表示,事实上联合国宪章时至今日,在第23条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组成国家名单,以及第110条宪章批准生效国的国名中,都还是中华民国,并未更改。

郭育仁指出,中华民国是台湾目前的正式国名,联合国宪章第51条成为「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让中国投鼠忌器。(编辑:林淑媛)113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