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热榜 ( ) • 2024-03-20 00:10
佛山梁律师的回答

看到这个标题,作为一个经常办理人身侵权案件的律师来说,大致猜想一下是标题党,为了印证自己的想法,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了一下判决书,证明了自己是对的,果然是标题党。

本案案由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具体的案件信息,可以看下图。

图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查看了整份判决书,在法院认定事实部分可以看到,本案的“罪魁祸首”猫份子之前是流浪猫,但是已经被肖某收养,猫的喂养等都由肖某料理,他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肖某在庭审过程中也从承认该猫是他自己饲养。所以肖某是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图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想起答主去年承办的一个类似案件,去年六月初,我方当事人在公园散步中被三只未牵狗绳的大型犬只大型犬只扑倒致残,被告当事人也声称犬只是流浪狗,自己只是出于爱心偶尔喂投喂,不是狗的主人,也不是狗的管理人。

后续经过申请调查监控及证人出庭,证实被告曾多次抱狗出入自家,也曾多次出入公园遛狗,并在事发日在公安局亲自承认犬只平时不会狂吠和咬人,平时由被告照顾等等。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是三只犬只饲养人,支持了我方全部诉求。被告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书引用条款,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回顾本案,本案的基本情况与答主承办的案件相类似,而肖某是涉案猫的饲养人,没有对饲养动物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在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原告吴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的各项,也都符合人身侵权案件的赔偿项目,但最后看到上海地区支持了吴某支出的律师,这个倒是蛮意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