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3-20 11:37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20日电)前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陈梅钦被控诈领加班费新台币6136元,另有1537万余元财产来源不明,一、二审均获判无罪,日前最高法院驳回检察官上诉,陈梅钦无罪确定。

全案起于,陈梅钦自民国84年起担任法官,因不实报加班、骚扰部属,108年间被司法院职务法庭判决免除法官职务,后转任律师。律师惩戒委员会110年决议将他停止执行律师职务,可请求覆审,尚未确定。

士林地检署110年间认定陈梅钦涉诈领加班费6136元,另有1537万余元财产来源不明,依诈欺取财、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嫌起诉陈梅钦。

一审的士林地方法院认为,陈梅钦案发前、后各月结案数量,都在士院民事庭平均之上,若非确有加班事实,当无从长期将办案绩效维持在高于同侪平均的水准,难以认定陈梅钦申报加班费有不法意图。

一审指出,陈梅钦遭检举收贿的内容空泛,检察官举证不足,因此判决无罪。案经检察官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

二审认为,不能排除陈梅钦为便宜行事而填报加班天数因此与实际加班日期不符,且检察官仅认为陈梅钦虚报加班费,便要求陈梅钦说明财产来源,不符合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

二审指出,虽然法官评议委员会认为陈梅钦有「超额提领现金,再分批存入自己或配偶帐户」及「就贷款目的说词反复」的可疑行为,因此认定陈梅钦违反法官工作伦理规范,但陈梅钦于101年至107年间确有银行贷款等款项来源,难认财产增加与收入显不相当,仍判决陈梅钦无罪。

二审表示,检察官若不服判决,得上诉,但须受刑事妥速审判法第9条规定限制,即因此案经二个审级无罪,要提起上诉,须指出此判决所适用的法令有抵触宪法、违背司法院解释或是违背判例,才可提起上诉。

检察官不服判决,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此案不符合速审法的限制,上诉不合法,驳回检察官上诉,判决陈梅钦无罪,全案确定。(编辑:戴光育)11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