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 中央社 CNA ( ) • 2024-03-22 00:11

(中央社记者曾以宁、沈佩瑶台北21日电)二次元创作受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规范的适切性受关注,卫福部召开会议,与会律师蔡婉婷今天表示,会中讨论议题包含虚拟人物是否应改以刑法散布猥亵物相关规定管辖。

iWIN网路内容防护机构去年通知平台下架涉及幼态儿少的性相关虚拟人物创作,引发网友炸锅批评。并有民众在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上提案,讨论「二次元创作(虚拟产物、图画)受儿少性剥削条例规范限制的适切性」。

卫福部今天召开研商二次元创作适用「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疑义会议,讨论相关适切性与认定标准,与会者涵盖创作团体、儿少组织、专家学者、网路平台业者、法务部及文化部等。

与会者之一、律师蔡婉婷今天会后接受媒体采访表示,自己代表提案人出席今天会议,会中各方对于虚拟人物是否适用于「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规范,或是其规范对象仅适用于真实儿少、虚拟作品则以刑法第235条散布猥亵物相关条文进行规范,有所讨论。

蔡婉婷指出,若回归刑法规范,检举是向警政或检调机关检举,检举者可能会被反告诬告,成本较高,因此一般民众检举意愿较低;但现行实务操作上,接受检举的iWIN网路内容防护机构是行政机关,打字上传即可检举,门槛较低,因此可能造成滥检举,反而排挤处理真实儿少问题的量能。

刑法第235条规定,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9万元以下罚金。

并根据司法院释字第617号,所谓猥亵,指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其内容可与性器官、性行为及性文化描绘与论述联结,且须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者。

蔡婉婷说,儿少性剥削的发生,应是有真人受害,虚拟角色则不会有剥削问题;若回归刑法以散布猥亵物规范,则不属于卫福部权责。(编辑:陈政伟)11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