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 中央社 CNA ( ) • 2024-03-27 11:10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6日电)台湾蛮野心足生态协会等环团及桃园居民叶斯桂等人,为保护藻礁,兴讼请求撤销内政部核发的「观塘工业区海岸利用许可」,一审败诉,提上诉。二审日前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

全案缘于,台湾中油公司于民国106年3月间向桃园市政府函送「桃园观塘工业区海岸利用管理说明书」,就其天然气事业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投资计划,将于一级海岸保护区以外特定区位内,进行「第一阶段开发计划-第三座天然气接收站(面积95.4公顷)」的一定规模以上工程,依海岸管理法规定申请许可。

内政部于107年3月间作出处分,即函复中油公司有关此申请案,依内政部海岸管理审议会第12次会议决议补正完竣,内政部予以许可,中油公司依核可的说明书办理。

环保团体台湾蛮野心足生态协会、桃园海岸生态保育协会及桃园观塘海岸居民提告主张,内政部核发「观塘工业区海岸利用许可」给中油公司,本案的开发基地距「桃园观新藻礁生态系野生动物保护区」不到5公里,填海造地违法,内政部的处分却许可开发,明显违法,且本案就开发对气候变迁的影响,考量不足,明显违反海岸管理法等,请求撤销内政部的处分。

诉讼期间,环团专职律师蔡雅滢出庭表示,107年11月提起本件撤销观塘工业区海岸利用许可案,应是「海岸管理法」于104年公布施行后,撤销海岸利用许可的第一个案例。

内政部则主张,原处分并无违误;中油代表庭后受访则说,尊重环团及居民的主张与立场,强调当初符合法令规定,才取得相关的许可。

一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仅部分居民住在开发工程基地半径5至8公里的管制区范围内,为提起撤销诉讼的当事人适格,2个环团则非本件的适格当事人,审酌本件原处分并无违误,判决环团及居民败诉。

环团及居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最高行政法院认为,依据中油公司提出的说明书,工程是在工业区兴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而液化天然气主要成分甲烷,属易燃物且泄漏的云气具爆炸性,本案目前规划设置2座16万公秉天然气储槽,一旦发生爆炸,将对居住在20.12公里处的人,造成生命、身体、财产权益影响。

再参酌海岸管理法规定,本件提告的居民都为本件撤销诉讼的适格当事人,2个环团仍非本件的适格当事人,原判决就居民适格与否判断有误。

二审指出,中油公司被要求「有关工业区开发对藻礁生态环境冲击部分,加强补充相关复育及弥补措施」等 ,订定保育计昼。

但是内政部何能在中油公司尚未订定保育计昼前,即认申请案已对海岸生态环境冲击采取「有效」的避免或减轻措施,而符合海岸管理法规定,即未见内政部依海岸管理法,应自负的审查职责部分做出说明。

二审表示,攸关本件原处分是否适法,原判决未查明厘清,有未尽职权调查义务及判决理由不备,因此将原判决废弃,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审。(编辑:李锡璋)113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