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3-27 16:16

(中央社记者张雄风台北27日电)工总建议台湾碳费与碳边境调整机制同时实施。环境部今天表示,内部讨论过程中有提出关于台版CBAM的概念,但现行规定要设计碳关税难度会很高,建议先观察国际走向,不排除未来须修法。

工总昨天表示,征收碳费应与台湾碳边境调整机制同时实施。为避免碳泄漏,气候变迁因应法第31条规定,环境部公告的事业进口产品可征收碳税(费),基于征收碳费应参考国际间做法及考虑公平性原则,环境部应尽快完备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

立院社福及卫环委员会今天邀请环境部部长就「迈向碳有价时代,碳费拟定时程表及碳费审议委员会之相关内容」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质询。

民进党立委洪申翰质询表示,现行气候法第31条虽然规定进口商品应申报产品碳排放量并取得减量额度,但这属于自愿减量,与欧盟不同,可能在母法就不符合欧盟的需求;并要求环境部于2个月内提交可行性评估报告。

环境部长薛富盛答询表示,在内部有讨论关于台版CBAM的可行性,但若要推动不排除需要修法。

环境部次长施文真接受媒体联访时补充,的确就现在气候法第31条若要做为台版CBAM法源,就设计上难度会很高。

施文真说,欧盟自2005就有总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但到了去年才真正提出CBAM,因为这样的制度就会让国际贸易关系紧张;因此可以先观察其他国家实施边境调整机制后的情况,在施行的过程中是否有什么错误可以学习。(编辑:陈政伟)11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