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热榜 ( ) • 2024-03-28 09:13
努力的陈律师的回答

从通报的内容来看,可以得知以下内容:

1、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也就是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均对一审判决并无异议,均没有提起上诉。

2、既然通报中关于提起再审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而非第二百一十条,也即也并非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再审,而是法院自行提起的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既然本院自行提起再审,

也即可能对判决书的部分认定仍存在疑问,

但也并不代表一定会就改判。


关于有疑问的点,猜测如下:

1、羽毛球馆并不应适用补充赔偿责任,而是全部责任?

本案并非普通的流浪猫导致他人受伤的案件,从本案的信息来看,本案的猫并非流浪猫,而是生活在羽毛球馆的“家猫”,员工对猫进行饲养、照顾、甚至带猫去看医生,羽毛球馆对此都是知晓的,也就证明羽毛球馆本身就存在放任员工的饲养行为。

2、羽毛球馆放任员工饲养猫的行为,是否应结合为一体来看待?

员工并未隐瞒羽毛球馆擅自饲养“流浪猫”,而对此羽毛球馆默认且放任,那是否应当也视为羽毛球馆同样作为饲养猫的主体?该行为是否也应该视为是羽毛球馆所默认的职务行为,由此来归咎雇主的责任?

3、无论有没有员工饲养“流浪猫”,羽毛球馆作为运动场所,本就不应该有猫的出现,导致除了运动意外的风险,从这方面来讲,羽毛球馆的责任才是主要责任,而非饲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原判决是引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羽毛球馆承担补充责任,

争议点估计就是在于羽毛球馆是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如果认为并非属于第三人行为造成的损害,那么就会引用第一款,

或者认为羽毛球馆也属于饲养人主体,那么也可以引用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改判羽毛球馆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而非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