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热榜 ( ) • 2024-03-28 14:33
一丁的回答

简单说几点:

1.为什么要把彩礼退给婚介所?

这个确实和大多数人的认知还是略有不同,按说退彩礼就应该退给自己,但是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涉及到的女方的确是把彩礼给了婚介所: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原告席某某(男方)与被告吴某某(女方)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交往期间,男方给付女方钻戒1枚。2023年5月1日,双方订婚。订婚当日,男方通过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给付女方彩礼款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1枚。

另查明,2024年1月31日,女方将彩礼款10万元和2枚戒指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于当日通知席某某母亲郑某某取回上述财物,但其拒绝领取,仍坚持提起诉讼。

那么这样看来,之所以法院会认可这个做法,大概是因为当时「交付彩礼」的过程也是通过婚介所交付,所以按照「从哪儿到哪儿」的思路也勉强说得通,相当于婚介所发挥了一个类似于「提存」的作用。

2.不妥的地方

不过一个从旁观者角度来看觉得还是有所不妥的地方就在于:

1.女方毕竟返还彩礼的行为不是「特别主动」,如果不是男方「拒收」,那么返还给婚介所的行为就有点恶心人的效果。

2.法院本来可以有更好的处理方式,虽然这个案件当然不太可能以调解结案,但是把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当场还彩礼(现金加戒指),如果男方不收下,再考虑是不是交由婚介所(乃至公证机关)处理会更好。(至于法院是不是有所努力但失败了,则是我「旁观」有误)

3.至于说酒席钱等等要不要还或者说能不能全还,毕竟不是「彩礼纠纷」本身,我想理论上还是可以通过另诉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