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精選 - 聯合新聞網 ( ) • 2024-03-28 14:39
保户若是因为欠债,保单被强制执行该怎么办?保户若是因为欠债,保单被强制执行该怎么办?

自从上次写过「保户收到法院强制执行命令,可如何自救以保障权益」一文后,笔者最近又进一步听闻:承审法官如今会完全应债权人的要求,发文给寿险公会,调查债务人到底有买哪些保单?此一消息,迅速在有投保民众及保险业务员之间流传。

为了求证事实的真确性,笔者向寿险公会求证后的结果如下:在最高法院大法庭于2022年底,做成寿险契约可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的裁定后,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声请,由法院发文要求公会查复债务人的投保状况。(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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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法院是依以下《强制执行法》第19条,请寿险公会查询债务人相关资料:

I.执行法院对于强制执行事件,认有调查之必要时,得命债权人查报,或依职权调查之。

II.执行法院得向税捐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或知悉债务人财产之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受调查者不得拒绝。但受调查者为个人时,如有正当理由,不在此限。

此外,寿险公会也表示,过往,公会对于债权人直接查询是拒绝的,但对法院依强制执行法来函的要求无法拒绝提供。只是目前,公会只提供法院债务人有在哪些公司投保?并没有提供任何投保明细资料。

根据寿险公会的说法,前(2022)年,寿险公会相关案件处理数(以人次计算),才不过几千件,但去(2023)年,就爆增了20多倍,且光是今(2024)年一、二月,就又比2023年,成长了近30%。「目前公会的处理件数也爆增,我们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资源处理,也是很无奈」,寿险公会如此表示。

欠债保户风险增

实际协助保户,处理相关问题的「林飞白保险学院」讲师黄圣育也表示,以前法院并不太帮债权人查,尽管现在比较愿意帮忙查,但也不会「主动查」,还是必须要向法官声请调查。也就是说,之前有的法官,除非可以证明债务人有保单,不然,并不太帮债权人查。然而在大法庭裁定(前年底)之后,这两年(特别是去年下半年),才会满积极帮忙查。如今,可能法官遇到此类案件,会直接要求寿险公会帮忙查询,所以,相关案件也才会爆增。

不过黄圣育指出,在收到强制执行之前,通常目前的资产管理公司,绝大部分都会寄一份强制执行前的通知。他个人对此的解读是:此一份文件的目的在于「吓阻」或「威吓」,意思就是要债务人「赶快把钱拿出来还」。因为如此一来,公司就可以省下时间,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动作。

正因为有债务的保户,保单被「查到」的风险增加,所以,近来笔者就私下听闻,有一些保险业务员,就以「有明确可行方法」,让欠债保户可避免保单被「强制执行」。

而以上所指的「方法」,总共包括事前的「终止保单契约,将保价金领出」、「保单借款,将保价金压到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金额以下」、「变更要保人」、「放弃保单『变更受益人』处分权」4项,以及事后的「『借名人』以『借名登记』之名,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总共5项。

但是,以上被保险业务员吹捧为「确实有效可行」的办法,看在保险法学者、寿险公司业者,以及实际处理过相关案件的专家眼中,几乎都是破绽百出、经不起考验,且是既可能害了自己,又会害到他人的馊主意,值得有此困扰的保户参考。

似是而非第一招 终止契约,把现金藏到他处

政大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陈俊元认为,法院的法官,本来就要为债权人,去执行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而保价金,也是所执行的财产之一。尽管将保单终止后,至少财产清单中,没有了那张保单。但问题是,债务人还是拥有一笔「钱」。假设钱藏到他处,那就是明显的「脱产」行为,所以他认为业务员,不应该鼓励保户用此方式。

「这招就等于,法院要查你A银行的户头,你刻意把钱挪到B银行一样。当保户把保单终止,法院及债权人也不是傻子,他们一定会查『何时终止』?且会问要保人『钱去了哪里』?这招就是明显的『逃避强制执行』行为了」,他说。况且,实务上保险公司一旦收到扣押命令后,如果要保人才提出任何保单变更申请,通常会予以退件。所以这些「诀窍」恐怕不可行。

陈俊元认为此方法「绝非正道」,至于最正确的做法,就是债务人(保户)依据《强执法》第十二条提出声明异议,把「保单强制执行不公平之处」,好好跟法官讲才是。也可以一边尝试与债权人协商条件、进行和解。

似是而非第二招 保单借款

有帮客户争取保单不被强制执行实务经验的黄圣育表示,由于保单终止后,保户就无法再享有保险的保障,特别是主约所附加的各种健康险保障。所以,很多业务员及包括寿险业者,也多满「鼓励」保户采取「保单借款」的方式。这是因为据了解,现行各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时,都有「一定金额以下保单价值准备金不扣押」的共识。

但陈俊元表示,尽管目前「保价金一定金额(例如3万元)以下不扣押」,似乎已成一个法院处理的惯例。但他依旧认为,有关「保价金一定金额以下不扣押」此一法院共识,全都是为了保险契约特性、保障欠债保户的基本生活目的而已。所以,他认为不论是他或承审法官,其实都不乐见有心人,把它拿来做为「防范保单被强制执行」的方法。

陈俊元也不忘提醒:就算保户透过保单借款,把保价金借出,也一样是要被强制执行才是。「这是因为法院所执行的,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保单,只是众多财产形态之一而已。业务员如此教,其实就是一种『躲债』方法。所以,我认为说,业务员这样去跟保户说,其实是会有问题的,况且保单借款的利率不低,并不划算」他说。

黄圣育则根据所接触案例指出,会采取此一方法的人,多数是为了保留其主约下挂的附约保障。也就是说,如果只想留下附约保障型商品的保户(债务人),会采取「先降低主约保额(「部分终止」的概念),再透过「保单贷款」,让解约金降到更低。

这个时候,要保人就比较有机会留下附约了。因为一般在发扣押命令时,都会限定一个额度,例如1或3万元以下不扣押。只不过他不忘强调,当事人将保价金,降到很低时,虽然就比较容易留下附约,但要保人在进行保单借款后,仍会多出一笔利息成本。

似是而非第三招 要保人变更

这是因为,目前法院透过寿险公会查询,是去查「以债务人为要保人」名下的所有保单。如果将要保人,更改为他人,就可以躲避相关查询。

关于这个方法,有一定经验的黄圣育就指出,保户在收到此信函后,通常都会去问自己的业务员。且十之八九的业务员,都会要保户去做要保人变更。但他不忘提醒:此时做要保人变更,相对来说是风险较高的。

因为一般在脱产时,会有两个问题要面对:一是民事,另一是刑事。在民事方面,债权人可能会提一个「撤销诈害债权」的诉讼,让要保人变更回原来的人(即「债务人」);此外,债务人也会面临「妨害债权」的刑事上责任。

以上黄圣育的意思就是说,当债权人拿到执行命令时,债务人去做一些「毁损债权」的行为的话,是可能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1.5万元罚金。不过实务上,过去多半是易科罚金为多)的刑责。「但假设原先变更被撤销,藏钱的目的依然达不到,还更可能有刑事责任」,他说。

此外,黄圣育也进一步补充说明,目前保险公司在查询时,并不一定会查「要保人是否做过变更」?只有少部分的案件,会是去查「有没有进行要保人变更」?他特别提醒想躲掉债务的保户,千万不要心存「法院绝对查不到」的佼幸心态。「因为现在不查,并不代表未来也不会查」,他说。

似是而非第四招 要保人「声明放弃处分权」,让保单免遭扣押

黄圣育解释,「放弃处分权」的意思是:要保人放弃了「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且有学说认为,「处分权」一经放弃之后,「请求解约金的权利」已经整个做了转移(到受益人身上),未来保单上一切权利(包括保价金)就全都是所指定的受益人了,而非要保人的。所以,债务人就不可以针对要保人的保价金,去进行强制执行了。

【注】以下是《保险法》第111条,有关要保人放弃处分权的规定

I.受益人经指定后,要保人对其保险利益,除声明放弃处分权者外,仍得以契约或遗嘱处分之。

II.要保人行使前项处分权,非经通知,不得对抗保险人。

然而陈俊元却认为,业务员的这种说法,是有疑义的。「因为大法庭裁定出来之后,关于『到底保价金是谁的』问题,在学说上有不同的见解,涉及德国法或美国法的又不一样」,他说。

比较多的见解认为,「放弃变更受益人之处分权」的法律效果为何是一大关键。假设能够厘清保价金的归属人,就可以辅助法院去做判断。也就是说,当要保人「放弃处分权」时,就代表这笔钱的权利已不在要保人。所以,债权人就无权强制执行这张保单,且受益人及保险公司,可以提出「第三人异议之诉」。

然而在实务上,却有一些保险业务员,反而拿此来做坏事。也就是在要保人欠债之后,才去声明放弃处分权。所以陈俊元认为这种情况,若变更后的受益人也知道要保人是为了避免保单遭扣押,才办理变更受益人,比较已经是「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了。

且这个声明放弃的动作,已经是在「避免保单被强制执行」了。所以他认为,法院不可能因为要保人放弃此权利,就不去做保单强制执行。因为,这已经明显是在「避债」及「脱产」了。「且更重要的是,假设此一放弃,有妨害债权的行为,法官还是会进行『排除』的」,他说。

陈俊元认为,由理论上来看,仅「放弃变更受益人权利」,跟「要保人放弃契约权利」还是「两回事」。这是因为属于要保人的权利很多(例如修改或终止契约、红利请求权、保单价值准备金请求权…),至于「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只不过是要保人所有权利中的一个而已。

正由于要保人拥有诸多权利,实务上各保险契约条款「放弃处分权」之文字与内涵又不尽相同。要保人到底放弃了什么,受益人是否确定取得保单价值准备金,个案上仍应小心认定。

似是而非第五招 主张该保单是「借名登记」,钱不是要保人出的

例如以要保人及被保人是儿子,受益人是妈妈。儿子欠债了,却跟法官说,保单只是「借名投保」。

对此,陈俊元则强调,有关「借名投保」的问题,各法院的见解依旧是莫衷一是,有的认为契约是有效的,有的认为会违反公序良俗(因为《保险法》第16条,对「保险利益」有一定的要求),所以,一旦牵扯到执行面,就会变得超级复杂。

有的看法是:假设当初「借名投保(例如非有保险利益的亲人间投保)」,是为了规避《保险法》第16条的保险利益的话,该契约就应该是无效的;但如果是同家人借名,法院认定「借名登记保险契约有效」的机率就很高了。

陈俊元进一步解释,从现行国内法律实务上来看,借名投保形式上的要保人,想要顺利躲掉保单被强制执行「将会很不容易」。他更认为,如果法院认为此举,有脱产、躲避债权、违反公序良俗的目的,保单被强制执行的机率会很大。「因为法官,还是会从扣款帐号等物证上,进行实质认定。而一旦被确认为『保险契约有效(非借名登记)』,那么,被强制执行就并非不可能了」,他说。

尽管陈俊元也半开玩笑地表示:「满佩服他们的,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想出这几种方法」。但是他不忘提醒保户:当有人说「你照我这样做,准没错」时,其实都可能是「似是而非」的说法。

陈俊元认为,法律应该是要去保障及保护那些,真正有财务及生活困难,当保单被强制执行后,会有重大不利的保户。他进一步指出:「一旦少数业务员用一些似是而非的方法,来教保户(债务人)『如此做就会没事』,反而不大好。而且,就是由于这样乱教,反而才会让各界对保险业的观感非常不佳,也才会出现全面强制执行、避免以保险藏钱的说法。日后,法院一旦全部将保险等同于现金,未来连这些起码的最低保障避风港都没有了」。

保单被强制执行 有声明异议空间

陈俊元不可否认,保户都会有两种极端,一种是「保户都很可怜,非常需要主约所附加的各种附约提供保障,且保单强制执行的实益很小」;也的确是有一些大户,他就是不愿意还钱的,就是用保单来「避债」的,这也绝对是有。

那么,如果是因为一些无奈的理由,而无法还债,且非刻意避债的保户,在遇到保单被强制执行的命令时,应该要怎样对应及回应呢?陈俊元表示,尽管有关大法庭的裁定,不同学说的教授,就有不同的解释。但是,大法庭最后仍提供了承审法官「权衡」及「比例原则」的考量空间。

所以陈俊元也借此机会提醒保户(债务人),在遇到保单被强制执行命令时,虽然要配合相关的执行命令,但仍可以提出声明异议。对此,他说他与台大许士宦教授文章的看法都相同:当强制执行没有符合「比例原则」,没有充分考虑保险的特性、破坏到日常生活时,保户就可以根据《强执法》第12条,可以有声明异议的空间。

尽管陈俊元也不否认,保户提了声明异议之后,到底法官会不会准?也还是未定之数。但他再三强调:「至少不能说法院相关的执行命令来了,自己就只能『照单全收』。

以目前实务上来说,陈俊元以所看到的法院联系会议的记录,至少保价金可以保留约莫3个月的生活费,大约是7.5万元左右,低于此,就不执行强制执行了。理由很简单,执行的实益很小。或是应该尽量先执行不动产,或是债权额度低于10万元也容易被认为欠缺执行实益。

所以,假设保价金只有7、8万元,陈俊元建议保户,大可以向法院主张,这笔保价金是得留做生活之用。另外,如果现在有在看医生,现在身体状况很差…等等,一旦保单被解掉,就什么保障都没了。且债务也不过十多万元,保单若强制执行下去,就「显然有失其比例」…等理由,都是保户可以争取权利的地方。

陈俊元并以「继续性给付」为例指出,在一月份的联系会议中,主管机关也有一份修改要点,等于是把主、附约进行脱钩。也就是说,金管会已经修改「人身保险商品审查应注意事项」,将于今年7月生效。未来如果保单主约被强制执行,附加之附约为长年期附约者(主契约因遭强制执行终止而附加之附约无解约金者、主契约因遭强制执行终止且其已足以清偿前述强制执行所列债务而附加之附约有解约金者),以及一年期的附约皆不因此而终止。但如果是旧的保单,保户可以向法院或执行单位要求在执行上,要排除「附约因此失效」的情形。

所以综合陈俊元教授的建议,保户在收到相关的执行命令时,第一个因应之道,就是「提声明异议」,第二个,就是收集一些对自己有利,不应该将保单强制执行的「证据」,例如目前生活花费、各项医疗等开销…等,因为不符「比例原则」、保价金与所欠债务金额「显不相当」,强制执行后有严重侵害到个人权益的资料。

在此同时,陈俊元认为实在没有钱的保户,也非一定得另外花钱请律师,「保户可以去法院执行处,或提供一些法律扶助的单位,请教如何提声明异议,它们也有一些『公版』可以提供给保户参考」,他建议。

最后,陈俊元教授对于「保单强制执行」争议的结论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该要还的钱,就应该要还;但不该还的,或是生活上有必要,或是保险的特殊性,是法院可以考虑的,可是不应该「倒因为果」,法院相关的执行命令还没有来,就事前去做实质上避债的举动,这都是有风险的。「如果有人说『这样做,一定不会被强制执行』那是有问题的,或只是把复杂的问题『过于简化』」,他语重心长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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