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 中央社 CNA ( ) • 2024-03-28 16:21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8日电)时任北巿大安分局侦查队赵姓小队长为制造查缉枪枝的绩效,透过线民栽赃枪枝,致吴姓男子被逮,再要求吴男在警询笔录翻供。二审今天维持一审认定,仍判赵男7年徒刑,可上诉。

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于民国110年8月中旬接获侦查队员警疑涉风纪案,发现赵姓小队长为求绩效,侦办枪械案过程疑涉不法。大安分局立即指派督察人员展开调查,同时呈报台北市警察局并报请台北地检署指挥侦办。

检警调查,赵男于109年5月间吸收董姓男子为线民。董男于110年3月间得知吴姓男子有意购买枪枝,赵男指示董男诱骗吴男外出交易,双方谈妥以新台币8万5000元价格贩卖手枪1支。

判决指出,双方交易时,董男收取1万元后,由赵男在附近交付枪弹给董男,再转交给吴男。赵男联络其他员警,趁双方交易时逮捕吴男。

判决指出,赵男得知吴男指证本案枪弹来源为董男,为避免曝光,竟要求吴男翻异口供,并将原缮打制作笔录中,吴男所供称的枪枝来源修改为「凤梨」的男子,制作登载不实笔录。

董男为求自保,指示在旁目睹的朋友将董男与赵男的对话过程全程录音录影,后来被PO上网路,全案曝光。

一审判决,赵男被依非法转让可发射子弹具杀伤力的枪枝罪以及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判应执行有期徒刑7年。

案经上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审酌,赵男身为侦查队小队长,为获取查缉枪砲绩效,竟犯下本件栽枪案,并滥用职权,指示吴男翻供、擅自更改笔录内容,严重侵害人权,破坏民众对于司法机关信任,危害社会治安,再考量他否认犯行,犯后态度不佳等,一审判决并无违误,仍判刑7年,全案可上诉。(编辑:方沛清)11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