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3-31 11:55

(中央社记者谢方娪台北31日电)2家寿险透过欧洲商会向金管会提建言,认为申请汇股利回母集团,即使符合金管会原则性规范,经个案审酌后金额时常「被打折」,希望审查标准缩小行政裁量空间。金管会则认为,寿险业健全经营为重,保留行政裁量空间有其必要性。

为健全寿险业财务结构稳健性并增强清偿能力,金管会认为,各寿险公司除了需加强资产负债配置及风险管理外,亦应积极厚植资本,采稳健原则拟订股利政策,因此明定寿险业若拟采发放现金股利分配盈余,应先函报金管会,依个别寿险公司财务业务健全度进行审酌。

有2家外商寿险公司今年首次透过欧洲商会向金管会表达现金股利规范建言,业者认为,现行寿险业现金股利分配审查程序及标准法令规范不够明确,主管机关裁量空间广,导致申请汇现金股利回母集团产生不确定性。

金管会未对外公布寿险业申请配息标准细项,据悉,金管会订定原则性指标主要是寿险业资本适足率(RBC)及净值比,要求配息前后寿险业2大清偿能力指标必须高于一定门槛,且较法定最低门槛来得更高。若是首次申请配息的寿险公司,依惯例会先与金管会沟通,了解准备方向再递件。

寿险业者表示,金管会针对寿险业申请配息有订定一定财务标准,但并非符合标准后,申请配息金额即可全额过关,金管会经个案审酌后,多半还会再打折才放行。

外商寿险因此提议,希望金管会可考虑细致化订定现金股利发放审核标准,除了RBC及净值比外,甚至可要求接轨ICS试算等,若达标即可发放,缩小行政裁量权,以降低盈余汇回母集团变数。

金管会官员表示,相对本国寿险,外商寿险公司相对容易达到申请配息的清偿能力门槛,不过金管会除了对RBC及净值比订定原则性指标外,还有订定内部审核表去审酌,主要考量均是为了寿险业健全经营,保留行政裁量空间有其必要性。金管会对此态度上,仍将维持现有审核制度。

另有寿险高层私下坦言,外商寿险此项建言,恐怕不易过金管会这关,主因保险业经营环境复杂,且又正逢接轨新制关键期,近年外商寿险经营不错,积极争取盈余汇回母集团,但监理机关考量对保户长远承诺,若纯粹订定数据指标、放宽个案把关权,一旦外商寿险将高比例盈余汇回母集团,但又因大环境变化需要充实资本,届时母集团若不支持,将会产生问题。(编辑:林淑媛)11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