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 - 首页头条 ( ) • 2024-04-03 21:59

4月3日晚间,证监会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90后王斌因操纵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光科技,002730)股票被罚没2.7亿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斌,男,1990年1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王斌控制使用87个证券账户交易电光科技股票。

经查,王斌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连续拉抬股价、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电光科技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期间,账户组期初持有“电光科技”2553.846万股,期间买入14994.5307万股,买入金额19.32亿元,截至2021年11月17日,对应卖出14628.1367万股,卖出金额19.65亿元。在此期间,电光科技股票价格从11.43元/股最高涨至19.21元/股,最低8.34元/股,振幅130.34%。操纵期间,王斌控制使用账户组获利共9027.51万元。

对于证监会的调查,王斌及其代理人提出4点诉求,一是操纵电光科技的并非王斌本人;二是《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控制使用证券账户不仅和王斌于2023年2月22日的辨认结果不一致,而且和上海市公安局委托所作司法鉴定查证的证券账户不一致;三是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属于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交易期间。该区间的交易实际亏损,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一并考虑;四是应适当考虑账户组内韩某园等8个账户交易期间内巨额亏损的情况。

对于申诉,证监会认为,一是当事人提供的申辩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已认定王斌操纵电光科技。另外根据调取的证据材料,王斌操纵电光科技股票事实认定无误。

二是中国证监会有权依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独立开展调查,在相关证据已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的情况下,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是操纵股票期间的认定,应当满足主客观相一致要求。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王斌的地位实际为配资方,上述期间不纳入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期间符合事实。

四是关于违法所得计算问题,当事人所述账户盈亏情况均已覆盖。

基于此,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王斌违法所得9027.51万元,并处以18055.0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