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06 12:33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6日电)前台水邓姓技术士(已辞职),涉嫌于工程验收拨款时刁难业者,借此陆续索贿共计20万5000元。二审依不违背职务收贿罪判处邓男有期徒刑4年2月,日前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判决指出,邓男时任台湾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第11区管理处二水营运所技术士,负责执行二林营运所的发包管线汰换工程等业务。

二林营运所于民国108年至109年间办理汰换管线采购案时,邓男涉嫌于工程验收时刁难、拖延业者的计价及拨款时程,借此2度向业者暗示索贿新台币12万元得逞。

此外,邓男担任二林营运所监造期间,涉嫌于111年间以「混凝土的钱」为暗号等,借此向业者暗示索贿8万5000元得逞。

一审彰化地方法院认定,邓男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事证明确,因缴回犯罪所得,得依贪污罪规定减刑。

一审认为,邓男利用职权向承包厂商收贿,破坏人民对廉洁政府的信赖,应予非难,审酌邓男犯坦承犯行、犯罪情节等情状,判处有期徒刑4年6月,褫夺公权4年,并没收犯罪所得。

案经邓男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审理。二审认为,邓男于侦查时经检察官同意,而供出其他被告的犯罪事证,使检察官得追诉其他被告,适用证人保护法规定减刑,因此改判处4年2月徒刑。

邓男不服判决,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量刑妥适,日前驳回上诉,全案定谳。(编辑:张铭坤)113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