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不分類 - 聯合新聞網 ( ) • 2024-04-07 21:21
基隆市余男看到2岁多女儿把骰子放入口中,制止时打伤女儿。基隆地院法官审理后,认定余男惩戒手段过当,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处罚金3万元。记者邱瑞杰/摄影基隆市余男看到2岁多女儿把骰子放入口中,制止时打伤女儿。基隆地院法官审理后,认定余男惩戒手段过当,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处罚金3万元。记者邱瑞杰/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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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余姓离婚男子看到2岁多的女儿把骰子放入口中,除了打女儿制止,还恫吓「下次再乱吃东西,我要拿菜刀砍妳。」余的前妻看到女儿受伤提告,余男辩称是在管教女儿,被检方起诉。法官审理后,认定余男惩戒手段过当,逾越合理必要范围,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处罚金3万元。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余姓男子已离婚,前年4月9日凌晨1点30分左右,在住处看到2岁多的女儿把骰子放入嘴巴中,用「不求人(抓背器)」和手打女儿的大腿、屁股、脸颊、嘴巴及耳朵,造成女儿的左耳后方、左脸颊与左大腿挫伤。余男还说出「下次再乱吃东西,我要拿菜刀砍妳」等话恫吓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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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男的前妻知情后提告,基隆地检署检察官侦查时,余男承认有用不求人、徒手殴打女儿,也有恫吓女儿,「下次再乱吃东西,我要拿菜刀砍妳」等话,但全是为了管教小孩。检察官认定余男行为犯刑法伤害罪嫌,恐吓危害安全低度行为,应为伤害之实害高度行为吸收,不另行论罪。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审理后指出,民法规定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子女,是指父母应做合乎情理的适当管教,且应在实施保护教养必要范围内,行使惩戒权,若逾范围以伤害身体或危害生命,用残忍苛酷手段滥用亲权,则不只可以做为停止亲权原因,且应负刑事责任。

法官认为,余男看到年仅2岁多的女儿纵有不当行为,身为父亲,应采取适当方式教导,但余男以伤害身体、恫吓方式管教女儿,导致女儿受伤,惩戒手段显然过当,不具积极正面教育意义,逾越合理必要范围,应负刑责,处罚金3万元,如易服劳役,以1千元折算1日。

基隆市余男看到2岁多女儿把骰子放入口中,制止时打伤女儿。基隆地院法官审理后,认定余男惩戒手段过当,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处罚金3万元。记者邱瑞杰/摄影基隆市余男看到2岁多女儿把骰子放入口中,制止时打伤女儿。基隆地院法官审理后,认定余男惩戒手段过当,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处罚金3万元。记者邱瑞杰/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