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不分類 - 聯合新聞網 ( ) • 2024-04-08 14:32
新台币示意图。来源/Ingimage新台币示意图。来源/Ingimage

网友的爸爸二十年前在越南经商,跟网友的妈妈聚少离多、感情也渐渐变淡,双方和平离婚,网友在台湾跟妈妈生活,与爸爸鲜少联络。

爸爸离婚后,就在当地另与一名越南籍女子结婚,生下一个台越混血的弟弟,然而好景不常,两人争吵多年后就离婚了。越南阿姨就让弟弟放弃中华民国国籍,弟弟从未领过台湾身分证,一直以来都只有越南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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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爸爸过世后,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仅留下一栋市价6000万元的房产,网友在处理爸爸丧事、继承问题时,很担心弟弟之后会不会来抢夺遗产

到底谁有继承权?

网友主张应该只有本国籍的子女才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外国籍的弟弟与我的继承权总不可能一样吧?所以才会担心越南弟弟来「抢夺」属于他的遗产。但是我国民法对于子女继承权,不区分本国籍与外国籍子女,也不分年龄大小,所有子女是按人数平均继承的。

网友爸爸的房地产无法过户给越南弟弟

台湾对于外国人在台取得或设定不动产权利,现在是采「 平等互惠原则 」,也就是依照该国法律或条约,台湾人民若有在该国取得或设定不动产的权利,那么那一个国家的外国人,就同样可以在台湾取得不动产。至于台湾和哪些国家有平等互惠关系,可以到内政部地政司查询「外国人在我国取得或设定土地权利互惠国家一览表」(内政部110年5月13日台内地字第11002625943号函),本案中的弟弟是越南籍,越南与台湾并不是平等互惠国,因此越南籍的弟弟,没有办法办理登记台湾不动产。

网友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时,该注意什么?

因为越南弟弟属于非平等互惠国家关系的外国继承人,当办理继承登记时,得由台湾继承人在「继承系统表」注明下列文字:「表列继承人如有遗漏或错误致他人权益受损者,申请人愿负法律责任,并保证与我国无平等互惠关系之外国人主张继承权利时,登记之继承人愿就其应得价额予以返还。」

越南弟弟没有办法继承登记台湾房子,因为越南与台湾并不是互惠国,因此越南籍的弟弟没有办法取得台湾的不动产登记,在继承遗产时,就没有办法继承不动产,但他可以继承其他财产或变卖不动产后继承现金)。

如果网友在继承房产后要再出售变卖转为现金,要特别注意被继承人(爸爸)原始取得房地的时点,先计算卖房地的成本(税金):

A.如果爸爸的房子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房屋出售将适用旧制──财产交易所得税。将以房屋的财产交易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在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所属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办理结算申报。土地则不课征所得税。

B.如果爸爸的房地于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

房地出售将适用新制—房地合一税。要看出售时间的不同,而有45%、35%、20%、15%的税率,要仔细计算出售的税赋成本。

在跨国往来频繁的现代,若有异国婚姻、非本国籍子女,如在生前妥善规划,运用合法遗嘱并指定遗嘱执行人,妥善分配适宜的财产予非本国籍子女(如:现金),可以在过户程序上较为速捷,不必全体继承人同意,遗嘱执行人即可执行遗嘱办理,平安又省事!

◎本文内容已获 苏家宏律师 授权,原文出处于此;未经同意禁止取用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