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08 22:36

(中央社记者张雄风台北8日电)艺人黄子佼因持有未成年不雅片引发挞伐声浪。励馨认为,检方对此类案件应对行为人进行刑事追诉,表现国家对于儿少性剥削采零容忍、不宽容的态度。

黄子佼去年卷入MeToo风波,被控涉强制猥亵等罪,检方在搜索时查获黄子佼持有7个儿少性影像,将他缓起诉2年处分,支付国库新台币120万元,缓起诉确定后3个月内,书立悔过书1份。

励馨基金会今天晚间在脸书表示,检方以缓起诉的罚金处分,难以达到儿少保护与儿少性影像买卖防制的作用,任何人都不应将个人性欲的满足建立在儿少之上,社会应对儿少性剥削采零容忍的态度。

励馨指出,2023年初通过的性影像四法联防,特别在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将「持有」儿少(真人)性影像,从「行政罚」改为「刑罚」,「购买」就是「持有」,是一种对儿少性剥削的态样。

根据资料,刑法中增订「性影像」定义及「妨害性隐私及不实性影像罪」专章,明定「未经同意摄录性影像」、「强暴胁迫摄录性影像」、「未经同意散布性影像」及「制造/散布不实性影像」等4种犯罪行为样态及刑责,彰显保护性稳私及人格权。

励馨表示,这样的修法是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应受保护不受任何形式剥削、伤害」,以及联合国订立「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之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明确要求要求缔约国应将出售或持有任何儿童色情制品纳入刑法规范,这是对儿少的特别保护。

励馨直言,对此社会瞩目案件,检方却以缓起诉的罚金方式轻轻放下,与儿少权利公约及修法意旨不符。

励馨强调,儿少不应成为性化的工具,因为有买卖的行为,才会让「儿少性影像」产业化,导致加害人会透过威胁、利诱、偷拍等方式,取得儿少的性影像,并常将儿少个资外流、隐私遭受侵害,使得被害儿少产生多重创伤,也可能让儿少产生「拍摄性影像可以获利」的错误认知。

励馨表示,购买促进儿少性影像产业的发展,就是儿少性剥削的帮凶,是共犯结构的一环。(编辑:管中维)113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