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不分類 - 聯合新聞網 ( ) • 2024-04-09 15:15

4月3日花莲发生芮氏规模7.2地震,造成灾情,纳税人若因此造成财损,无法于规定缴纳期间内缴税,可依《税捐稽征法》第26条规定,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款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说明,依据相关办法,纳税人申请延期或分期方式及适用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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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填申请书、叙明无法缴清税捐的原因,并检附下列证明文件:

(一)税捐稽征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核发的灾害证明文件、经税捐稽征机关收文的灾害损失申请函及损失清单影本。

(二)纳税义务人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事由,领取机关、团体救助金、赈助金等,或为直辖市、县(市)政府列册受灾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事由,不能于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应纳税捐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延期或分期标准:

(一)税捐未达20万元,得延期一至二个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税捐在20万元以上,未达100万元,得延期一至三个月或分二至六期。

(三)税捐在100万元以上,未达500万元,得延期一至六个月或分二至12期。

(四)税捐在500万元以上,未达1,000万元,得延期一至12个月或分二至24期。

(五)税捐在1,000万元以上,得延期一至12个月或分二至36期。

三、申请期限:应于规定缴纳期限内提出申请,若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等事由,导致不能于规定缴纳期间内提出申请,可于其原因消灭后十日内申请回复原状,并同时补行延期或分期缴纳应纳税捐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