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14 17:18

(中央社记者郭建伸台北14日电)「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规定2年的申请期限,将于6月11日届满,部分宗教团体反映审认应备文件恐准备不及;内政部长林右昌表示,充分考量宗教团体的权益,近期将针对延后申请期限的建议进行研议。

针对有部分宗教团体反映,申请权利归属审认应备文件恐准备不及,建议修法延长申请期限。内政部今天发布新闻稿,林右昌指出,为解决宗教团体不动产借自然人名义登记可能造成权属纠纷,沦为私人所有问题,内政部特制定暂行条例,于民国111年6月8日公布施行。

林右昌说,符合规定的宗教团体得于2年内,就暂行条例施行前所购买或受赠,但因故登记在自然人名下的不动产申请权利归属审认,宗教团体只需于申请时提供证明文件及相关表件,各地民政机关就可以在审认符合规定后,嘱托地政机关将不动产更名登记至宗教团体名下。

林右昌表示,若不动产是耕地或受赠后尚未移转,或申请人是未登记寺庙,则嘱托办理限制登记,保障宗教不动产不会被登记名义人随意变卖掉。

林右昌指出,由于暂行条例规定的处理程序相当简便,让宗教团体不必上法院打官司,而是由民政主管机关审认不动产的实质所有权归属,所以在暂行条例施行后,受到宗教界一致肯定。

林右昌表示,在施行期间,内政部考量宗教团体申请文件准备不易,多次放宽民政主管机关对于应备文件的采认原则,以降低宗教团体申请门槛,尽力排除宗教团体申请上的窒碍。

林右昌补充,近来有部分宗教团体表示因特殊状况,在文件资料准备上需耗费较多时间,因此建议延后申请期限,内政部将于近期针对申请期限延期进行研议。(编辑:林克伦)11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