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不分類 - 聯合新聞網 ( ) • 2024-04-14 18:51
南投县一名女子指控丈夫家暴、逼欢爱等行为,诉请离婚,台中高分院审理后认定,女子未证实己说,判女子败诉。图/本报资料照片南投县一名女子指控丈夫家暴、逼欢爱等行为,诉请离婚,台中高分院审理后认定,女子未证实己说,判女子败诉。图/本报资料照片

南投县一名女子与丈夫结婚多年,育有成年女儿,但女子在去年间诉请离婚,指控丈夫无故指控其外遇,甚至不顾她工作累,每晚要求检查下体、满足性需求,甚至有家暴行为;不过女子丈夫否认动粗、逼欢爱的状况,一、二审都认定,全案仅有女子指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遭夫虐待、不堪同居的事实,驳回女子声请。

判决指出,南投县一名女子从事采茶工作,与丈夫结婚超过20年,育有一名成年女儿,女子在去年指控,丈夫从3年前开始,无故怀疑她外遇,阻扰她外出工作,也无顾她工作疲累,每晚检查她的下体、抚摸全身,满足其性需求,如果不从,就会被丈夫指控外遇,丈夫还有多次对她动粗,导致她脸部、双手、大腿等伤势,因此诉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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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丈夫审理时否认有妻子指控的行为,供称会帮忙妻子采茶,也不会阻止妻子外出工作,仅有一次看到妻子与一名里长有拥抱的行为,才会一时气愤,殴打妻子脸颊,但没有多次动粗,也没有检查妻子下体,逼妻子欢爱的行为。

南投地院审酌,依法律,按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固得依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3款规定,请求离婚,但所谓不堪同居的虐待,是指给予身体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痛苦,致不堪继续同居而言,如非客观上已达于此程度,不容夫妻之一方,以主观之见解,任意请求与他方离婚。

法官指出,此案仅有女子陈述,二人的女儿没有同住,也证称二人感情正常,因女子没有提出其他证据证明,丈夫有她所述家暴、性侵的行为,因此无法采信女子主张,驳回女子诉请离婚的声请。

全案上诉台中高分院后,仍维持一审的认定,驳回女子声请,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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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县一名女子指控丈夫家暴、逼欢爱等行为,诉请离婚,台中高分院审理后认定,女子未证实己说,判女子败诉。图/本报资料照片南投县一名女子指控丈夫家暴、逼欢爱等行为,诉请离婚,台中高分院审理后认定,女子未证实己说,判女子败诉。图/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