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17 11:23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17日电)前警官罗明村涉收贿遭判刑13年定谳,入狱服刑中。罗明村另涉期约贿赂的部分,遭高院更三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褫夺公权5年,日前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曾任台北县警察局新庄分局刑事组长的罗明村被控于民国86年间收受新台币50万元贿赂,协助安排少年顶替新树林餐厅枪击案嫌犯,更二审判刑13年、褫夺公权5年,98年经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罗明村不服收贿案判决,98年间逃亡,律师团先后为他递出超过50次的非常上诉声请。

罗明村藏匿越南10余年,109年主动返台投案入监;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则针对罗明村另外涉及的期约贿赂案继续审理。

高院新闻资料指出,罗明村担任新庄分局刑事组组长期间,于86年间负责在林口某茶行前发生的枪击案,锁定李姓、王姓男子等人涉案。

更三审认定,李、王为逃避罪责,透过中间人介绍,以100万元报酬觅得陈姓男子顶罪;李、王找人安排与罗明村及枪击案被害人会面,与罗明村达成50万元贿款对价的期约,换取罗明村不再追查李、王,并配合处理陈男顶包事宜。

更三审指出,陈男随后果然遭警逮捕,最后被判刑入狱,但不满李男未依约给付100万元报酬,心有不甘而供出实情并声请再审,经再审判决无罪确定,本案因而曝光。

更三审认为,罗明村否认犯行,但李男、陈男等人指证历历,佐以卷内相关书证、物证,足以认定罗明村有违背职务期约贿赂行为。

更三审审酌罗明村因另案判决藏匿海外,因此本案诉讼程序的延滞与罗明村逃避审判有关,不符刑事妥速审判法的减轻其刑要件。

更三审指出,罗明村为有调查职务的人员,犯贪污治罪条例的公务员违背职务期约贿赂罪应加重其刑,一审判决未依规定加重而判刑10年,不符法律规定,因此撤销改判11年,褫夺公权5年。

罗明村不服判决,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更三审判决无违误,调查完备,日前驳回上诉,全案定谳。(编辑:张铭坤)11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