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精選 - 聯合新聞網 ( ) • 2024-04-17 13:38
准行政院长卓荣泰(左)昨天介绍新内阁经济部长郭智辉(右)。记者林俊良/摄影准行政院长卓荣泰(左)昨天介绍新内阁经济部长郭智辉(右)。记者林俊良/摄影

准阁揆卓荣泰昨天公布经济部长郭智辉等六位阁员,虽有亮点,争议却也不小。尤其郭智辉曾因违反证交法被判缓刑,如此「经历」实属罕见。

面对立委质疑郭智辉违反证交法被判刑确定一事,准行政院发言人表示,系因「发生商务纠纷」所致,崇越公司则指并未违反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但郭接经长争议是否真如此「云淡风轻」?显然大有讨论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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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司法院裁判资料,郭智辉当年所涉案号为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诉」字第5号。重诉,简言之就是司法机关认为系「重大案件」,例如金额庞大或杀人放火之类。当然不能仅凭案号来判定一切,因此此案受命法官如何论述就成关键。

单就郭智辉言,法官认定他共涉连续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及连续编制不实财务报告三罪。法官并指出,郭智辉等虽为美化公司报表,或为规避政府对半导体技术输出管制而编制不实财务报告,并非有意隐瞒亏损或虚增营利借以误导投资大众,也未借此中饱私囊、掏空公司;但证交法相关处罚规定的立法理由,系在禁止利用内部消息买卖公司股票图利,或防止影响公司及投资人权益,「此等行为对证券交易秩序既有强烈负面影响,即应严予禁止」。

并且,郭智辉身为负责人,在维护公司利益以外亦应负起社会责任。隐匿实际财务状况,势将引起投资大众对真正经营状况的质疑,间接危及财务报告制度的可信赖性;若为求美化帐面,则会计帐目将形同虚设,整体会计制度失其公信力名存实亡。

甚至判决书中还有如此殊堪玩味的一段,指郭智辉等「虽均称认罪,惟渠等事后就部分事实仍为无益争执,究竟有无认罪真意?或仅为诉讼策略之运用?殊堪质疑」。如今立委一并提及当时郭的委任律师为顾立雄,似乎也意有所指。

直言之,郭智辉当年涉案或有情势所迫的时空背景,也未被查出有炒股或实质侵害投资人利益情况,确实还达不到公务人员任用法所规定的禁用情况;但,他确实踩踏了公司经理人最不该去挑战的红线。

对于部会首长的要求,只否只有最低的法律标准?尤其是经济部长,对其过往的职业伦理道德、社会责任的检验与要求是否有必要?这是准阁揆必须对外说明的重点。若是一味规避,未来卓内阁、赖政府的用人标准,难保不再探绿营执政新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