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財經 - 聯合新聞網 ( ) • 2024-04-17 16:32
民众被追债导致保单遭强制执行,保险局提出两大对策补救。本报资料照片民众被追债导致保单遭强制执行,保险局提出两大对策补救。本报资料照片

还不出钱,或是遭追税的民众保单被拿来「开刀」,使遭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中止保单契约的件数大增,民进党籍立委钟佳滨今天在财委会公布统计数据,从去年1月至今年3月的一年半时间,台北地院和士林地方法院因为追债而遭强制执行解约保单的件数已达8712件,保险局已采取两大措施补救保险人权益,一是希望保险公司能在保单上加入「延续附约条款」,另一则是把附约排除在强制执行范围。

钟佳滨质询时指出,资融公司追索债权,已动用到对民众保单强制解约来取得保价金偿债,在法院许可对该保单强制解约执行之下,若是寿险主约,连同健康险等附约也一并失效,使受益人损失惨重,等于花钱缴保费,被拿去还债,另外,包括民众欠税,赋税署亦对欠税的民众保单声请强制执行。钟佳滨已要求在一个月内,金管会和财政部得对于保险法的「介入权」行使,研议修法并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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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局长施琼华指出,已找业者讨论因应措施,同时金管会已有作委外研究,日前报告已出炉。施琼华说,受益人介入权要执行的话,一定要修保险法,而在要保人与受益人的角色认定上,法院之所以能强制执行,最主要在于保单在事故发生之前「是要保人的财产。」因此,法院才能裁定可强制执行。

施琼华分成两种情境来说明,一是要保人与受益人不同时,例如本人为孩子、配偶等家属买保险,这时保单可执行的数字,就和债权人去协商,否则就变成受益人受保险保障的部分,因为强制执行而丧失。此时,若受益人可变更为要保人,就可避免强制执行,在此之前,介入权就是指向债权人协商,若能赔付债权相对的金额,就可免于被解掉保单。

另一种则是要保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施琼华表示,倘若要保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时,若该要保人无法偿债,就可能被强制执行保单解约,对此要保人或保险公司都不能拒绝;她指出,若保单被强制执行解决,保险局正在努力的,是希望即使解除主约,附约仍持续存在,不要断炊,因为诸如健康险、伤害险都是真正的保障型商品,因此保险局日前已在修正商品审查规定时作特别处理,让保险公司在这部分加上「附约延续条款」,不要让其断炊,并希望日后保险公司在各类保单条款都能放入这条,来保障保户的权益。

对于受益人行使介入权的要件,施琼华说明,若受益人行使介入权,不论是保障型或储蓄型,只要能付得出钱,都可以使保单持续有效,但仍有一大块无法解决,包括要保人与受益人是否为同一人,倘若是同一人,而且该债务人又无法偿债,而遭强制执行,保险局建议,即使强制解除主约取得保价金,但希望能把附约健康险的保障留下来,她进而指出,由于不同保险、不同态样很多,要进一步跟保险公司讨论,包括是否修法,再进一步分析。

在还没有共识之前,法院的作法也有所不同。有些法院能容许主附约脱勾情况,有些是要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而保险公司则无法拒绝,因为依法有强制执行法。

施琼华也说明,伤害险和健康险通常都是一年期的,所以没有解约金,健康险也是如此,若解主约的话,现在有两种,一种是主约和附约之间,有「附约延续条款」,另一种是绑在一起的,若解除主约,附约就不存在了,但保险局担心的是,健康险或伤害险都是真正的保障型商品,尤其健康险,其产生效益并非等价来衡量,因此,才作出上述的「附约延续条款」处理方式。

施琼华也表示,不论是追税或其他债权的追索,保单都会有被强制执行而解约的可能性。

除了上述的附约延续条款,施琼华也指出,保险局另外一个处理方式,就是积极向法院争取让附约能排除在债权追索的范围,这是由于现在很多健康险没有保价金,或是顶多只有一点点保价金,因此,希望排除在债权追索的范围,毕竟债权人拿回去的解约金非常少,但当事人丧失的却是非常重要的保险权益。施琼华也表示,保险局介入权解约的报告已收到,后续将进一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