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17 19:16

(中央社记者谢方娪台北17日电)对于是否应推融资租赁专法,金管会主委黄天牧今天表示,站在金管会角度,现阶段未朝法律位阶处理,关于专法的讨论,须先确定问题,再界定管理范围,进而研议谁主管,管理强弱亦会影响产业未来发展,都必须审慎考虑。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邀黄天牧、财政部长庄翠云、经济部、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就「如何改善台湾融资公司因缺乏监管所衍生的社会乱象,以稳定金融市场并保障消费者权益」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质询,朝野立委聚焦跨部会对订定融资租赁业专法的态度。

黄天牧答询时提到,现阶段他个人立场没有朝向法律位阶处理,因还牵涉到必须先厘清要处理的问题及范围等。

经济部次长陈正祺则表示,经济部法定职掌为推广产业发展,是否要推融资公司法,必须评估纳管后是否会影响产业发展及民众经济活动,此为政策问题,纳管有利有弊,利多或弊多必须进行政策评估,且立法过程得深入研议。

黄天牧会后接受媒体采访表示,金融监管本有3大支柱,包括主管机关监理、社会监督及产业自律,外界习惯上认定自律好像没在管理,但国际上、尤以欧洲而言,SRO(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自律组织)其实很重要。

他提到,当使用主管机关法律强制监理,被监理成本将提高,业者原先提供的服务及价格有可能和以往不同,必须衡量到需要此类服务的人民需求,另一方面,在划下监理门槛后,固然会纳管部分融资租赁业,但有一些业者可能仍不在纳管范围内。

举例而言,电子支付业归金管会管理,对业者而言,监理成本自然高于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业为避免被高度监管,会尽量避免代理收付实质交易款项日均余额达到必须纳管电支门槛。

黄天牧提到,设专法与否,是利弊得失衡量,看到顾虑的现象,必须先确定问题范围,进而思考是否要管、何时管、怎么管、又要管什么,各环节都牵涉到监理成本及法遵成本,进而会反映在业者提供的商品价格及服务上,必须通盘审慎考虑。

黄天牧说,从监理理念来看,有很多种选择方案,对于台湾是否有必要订定专法,要看跨部会讨论,金管会非唯一有发言权的角色。

他提到,立委有的关注融资公司、有的关注资产管理公司,显示必须先厘清、界定社会认为需要管理的范围是什么;金管会现有纳管的机构业务范围明确,但民间有各种贷款行为,可能发生在任何商业行为上,例如标会也是贷款、百货公司也有提供分期付款。

黄天牧说,现在必须先厘清社会在意、顾虑的问题,发生在什么情况及机构下,确定问题后才能匡出范围,匡出范围才能评估谁主管较合适,管理强弱同样会影响后续产业发展。

黄天牧表示,先前BNPL(先买后付)业务引起社会讨论,行政院曾跨部会开会讨论,当时从消费者保护面切入,因此请消保处先搜集各国监理法制,行政院各部会对此议题实际上一直有在处理。

金管会银行局长庄琇媛提到,现在主要透过自律规范强化消费者保护,但问题在于不确定公会是否已涵盖市面上所有融资公司;另一方面,金管会也从市场前3大业者著手强化管理。

庄琇媛指出,现在跨部会尚未定案是否要推专法,若未来真的走向订定专法,首要面临的问题即是到底要不要设纳管门槛、门槛又该如何画线,例如采资产规模、市占率排名、客户数多寡等,都要综合考量。(编辑:杨凯翔)11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