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精選 - 聯合新聞網 ( ) • 2024-04-18 11:08
一名9岁女童遭母亲邹姓同居人性侵、猥亵,母亲事后却罔顾她意愿,与邹签立和解书还声明「无条件宥恕」。示意图/Ingimage一名9岁女童遭母亲邹姓同居人性侵、猥亵,母亲事后却罔顾她意愿,与邹签立和解书还声明「无条件宥恕」。示意图/Ingimage

邹姓男子在同居人的女儿9岁时,趁女童睡觉时性侵,他食髓知味,之后不顾女童抗拒,仍强行性交、猥亵多次,甚至还透过通讯软体写下粗鄙秽乱露骨、含性交的字句给女童。桃园地院依对儿童乘机性交、强制性交、强制猥亵等罪判他18年徒刑,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被害女童现年15岁,2018年4月至6月间,她和母亲一同到邹的租屋处同居,但女童睡觉时曾两度遭褪去裤子,对方先舔舐她下体后性侵。后来邹变本加厉,不管女童推挡,仍再强制性交1次;同居期间,女童明确要邹「不要碰我」,但邹仍常伸出咸猪手抚摸她的屁股,前后达5次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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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事后向桃园市警妇幼警察队报案,桃园地检署侦结后起诉邹。邹不否认曾和这对母女同居过,但否认对儿童有任何不当举止,辩称女童都在她妈妈身边,「不会有1分钟留在家里跟我在一起」。

桃院调查,女童的母亲因邹殴打女儿而和他互殴,之后搬离邹的中坜租屋处。女童表示,她平时都睡在地上,有天邹趁她睡觉时跑来脱掉她的内裤,并用他尿尿的地方插进她尿尿的地方,她很害怕、很不舒服,但不敢大叫。她说,妈妈因睡得很熟,都没醒过来。

母亲则说,邹曾说「反正妹妹以后也是要给别人用,不然现在给我用」、「肥水不落外人田」,她因案被关,女儿被社会局安置,女儿跟社工揭密她才知此事。桃院认为女童当时才9岁,邹利用她年纪小而逞欲,严重戕害女童身心,判他18年徒刑。

一审宣判后, 邹姓男子和检察官皆上诉。检察官表示,邹还传送「嘴巴要打开全部吃下去哦,妈妈早回去了,拜拜」、「妳也很包厢杂女,每天自己偷偷自淫......」等秽乱字眼的讯息给被害人,不应减刑。邹则说他和前同居人达成和解,除应依刑法第57条规定减刑,还应依第59条「情堪悯恕」条款减刑。

台湾高等法院指出,被害人透过社工表示不愿意和解,也不同意母亲代表她洽谈和解,且从和解书来看,女童母亲「无条件宥恕」邹的犯行,罔顾自己女儿的受害情状,难以成为减刑的理由。

高院认为一审量刑允当,检方和邹的上诉无理,皆驳回。最高法院认同高院见解,驳回上诉确定。

一名9岁女童遭母亲邹姓同居人性侵、猥亵,母亲事后却罔顾她意愿,与邹签立和解书还声明「无条件宥恕」。示意图/Ingimage一名9岁女童遭母亲邹姓同居人性侵、猥亵,母亲事后却罔顾她意愿,与邹签立和解书还声明「无条件宥恕」。示意图/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