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18 18:52

(中央社记者萧博阳南投县18日电)邹男去年酒后开车超速撞死骑机车的老翁,南投地院国民法官庭审酌邹男自首非出于真诚悔悟、无情堪悯恕之处、未与家属和解,刑度不宜过轻,今天判刑8年6月。可上诉。

全案起于民国112年6月18日晚间,45岁邹男酒后驾车行经草屯镇中正路与富德街口,撞死72岁李姓机车骑士。

邹男曾因酒驾被判刑确定,10年内又酒驾撞死人,案经南投地检署起诉,由南投地方法院国民法官法庭审理。

南投地方法院发布新闻稿表示,国民法官法庭认为邹男符合自首要件,但刑法第62条规定,自首而受裁判者「得减轻其刑」,并非「应」或「必」减轻其刑,国民法官认为,邹男并非真诚悔悟而自首,决定不予减轻其刑。

南投地院指出,邹男有酒驾前科,明知酒后不得驾车,竟未选择代驾或搭计程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仍恣意酒后驾车且严重超速驾驶,造成被害人死亡,使被害人家庭破碎,无「情堪悯恕」情形,不适用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规定减刑。

南投地院表示,被告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所生损害甚钜,且尚未与被害家属调解或和解成立,未获被害人家属谅解,国民法官认为刑度不宜过轻,应趋近中度刑。

国民法官法庭并考量被告复归社会更生可能性、有未成年子女需扶养等,依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致人于死罪,判有期徒刑8年6月。(编辑:萧博文)11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