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19 11:40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19日电)台北律师公会前会计李姓女子,涉嫌于在职期间侵吞6000万余元公款,一审判刑4年,二审认为罪责难谓相当,因此改重判7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没收,日前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台北地检署调查,李女时任台北律师公会秘书处会计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上经手北律金融帐户款项调拨之便,侵吞经手款项,并窜改帐簿资料以掩饰犯行。

台北律师公会理监事于民国109年8月间就任,同年12月25日察知李女涉嫌侵吞款项后,委请会计师进行内部调查,110年1月13日解雇李女,同时提出刑事告诉并进行假扣押。李女缴回部分侵占的新台币640万元。

台北地检署侦办后,之前已就李女于102年度至109年度涉案部分,多次依业务侵占等罪起诉,累计侵占金额约6000万余元。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依侵占等罪判处李女有期徒刑4年。案经上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李女犯罪时间甚长,扣除已返还款项,仍剩余5000万余元,对于法益侵害甚钜,一审刑度过轻,因此撤销原判,改判刑7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没收。

检察官不服判决,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量刑妥适,调查完备,日前驳回上诉,全案定谳。(编辑:李锡璋)11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