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热榜 ( ) • 2024-04-19 15:25
野法吏的回答

如果了解过案情,都认为这种情节必须死刑,因为这种行为比故意杀人更恶劣!故意杀人可能有特定的对象和动机,而这种人就是典型的报复社会型人格。

这里想说说——反社会人格障碍!

反社会人格障碍者在情绪、行为、动机等方面异于常人,尤其是在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方面存在障碍。这类人的特点:一是容易冲动,不计后果;二是仇视社会,不知悔改。心理学家研究表明,这类人不在乎别人的生命,不会为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感到内疚。这种类型的犯罪者时常在被捕或者接受审判时露出诡异的笑容,令人不寒而栗。

如2021年5月大连就发生过类似案件。刘某因投资失败无法接受,失去生活信心,遂产生报复社会心理。他在驾车行驶至路口等候红绿灯时,突然加速冲闯红灯,以驾车冲撞路人的极端方式实施犯罪,造成5死5伤。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格障碍并不等于精神疾病,人格障碍者并不存在自我意识、行为辨别、智力等方面的障碍,其实施犯罪行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至于为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在本事件中,温某在主观上以非特定人为目标,故意撞击过往行人,如果其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或者具体的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或财产安全的,一般不构成本罪,除非与此同时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安全,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也是本罪与前面提到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后者的行为人主观目的应当是侵犯特定人的人身、健康安全。

本罪的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本案中,温某明知案发地点是人流量较多的商区、案发的时间也是人流量最多的上下班高峰期,同时明知自己所驾驶的汽车速度极快、撞上人后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即主观上当然知道驾车撞向人群会导致不特定主体的生命遭受重大的威胁或损害。但是他仍踩满油门撞向人群,即其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在客观上,温某也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必须严格被限定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本案中,案发地点在正佳广场和万菱汇交界处,人流密集,在此种情况下,以较大速度使用体积较大、马力十足的宝马SUV车向毫无准备的人群冲撞,并造成5死13伤的严重后果危险性高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当然也属于“其他危险方法”。

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都是无辜的生命,临近春节,他们当中可能是刚下班的白领,可能是赶着回家做饭给孩子吃的母亲,可能是正计划着买新年衣服的小孩,可能是为生活奔波的外卖员,犯罪嫌疑人用如此暴力的手段残害路人、漠视生命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