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 - 首页头条 ( ) • 2024-04-22 19:58

为保障《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地实施,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起草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

2023年12月17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全链条全周期监管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防范支付风险,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

对照《条例》体例结构,《实施细则》共六章、八十条。

展业原则方面,《实施细则》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原则开展业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业务连续性、备付金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不得以欺骗、 隐瞒、非自有资金出资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严禁倒卖、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在支付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方面,《实施细则》一是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 更和终止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和材料、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等。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分公司备案,支付业务许可证展示、灭失公告、补发、换发等要求。

其中,注册资本方面,根据《条例》第八条,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按相关规则附加提高;同时,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业务规模等因素,满足附加要求,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结合多年监管实践,《条例》从业务实质出发,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但具体分类方式、新旧支付业务对应关系等仍有待明确。《实施细则》则明确过渡期安排、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等,有利于推动非银行支付市场平稳过渡。

具体来说,《实施细则》规定储值账户运营、支付交易处理业务分别细分为I类、II类,并明确新旧分类方式对应关系。

具体来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或者同时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归入储值账户运营I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I类。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II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 账户运营II类(经营地域范围)、储值账户运营II类(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储值账户运营II类(仅限于经营地域范围预付卡受理)。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卡收单归入支付交易处理I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I类(经营地域范围)。

仅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归入支付交易处理II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 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II类 。

《实施细则》分段阶梯式设置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同时,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满足附加比例要求。

具体来说:(一)备付金日均余额不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 按照5%计算;

(二)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亿元人民币至 2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4%计算;

(三)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至5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3%计算;

(四)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至10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2%计算;

(五)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10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 按照1%计算。

此外,《实施细则》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用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或者一次性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对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实施细则》规定,《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 《条例》及本实施细则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条件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的规定,过渡期结束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终止支付业务。其他规定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