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 - 首页头条 ( ) • 2024-04-23 11:21

“商标整体结构、各部分比例和文字与红星二锅头基本一致,我们认为已经构成侵权……”云南一“小锅酒”生产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经销商因商标侵权被红星二锅头生产公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状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索赔20万元。

案件回顾

红星二锅头:“小锅酒包装与注册商标一致,构成商标侵权”

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红星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29日,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酒类、生物制品、食品、饮料等,生产的白酒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市场销量较高。北京红星公司是第32XXX67号商标“

”和第37XXX72号商标“

”的注册人,两个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3类。第32XXX67号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10月7日至2015年10月6日,之后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第37XXX72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10月7日至2015年10月6日,之后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3日。

2023年2月,北京红星公司发现,网上售卖的某品牌“小锅酒”与公司产品商标高度相似,购买发现该品牌“小锅酒”产自云南省石林县某清酒厂,经销商为曲靖市某百货店。

北京红星公司认为,某品牌“小锅酒”包装与公司注册的两个商标整体结构相同、主要识别部分相同、各部分比例基本一致、颜色接近、文字布局相似,容易导致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两者有特定联系,北京红星公司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随后,北京红星公司将该品牌“小锅酒”生产商石林县某清酒厂及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销商曲靖市某百货店告上官渡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对市面上的商品进行回收后连同库存一同销毁,并要求酒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某百货店在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小锅酒”包装与红星二锅头商标相似构成商标侵权

近日,官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承办法官对涉案物品与原告北京红星公司注册商标进行了认真比对,核查了商标侵权内容。另外查明,被告杨某某是“小锅酒”商标“田某”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第33类)包括:酒。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件是侵害商标权纠纷。该案件中,“小锅酒”与原告红星公司两个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均包括“酒”。“小锅酒”上的瓶贴装潢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比对商标后发现,就整体而言,二者整体结构相同、颜色相近、比例关系基本相同,文字的大小、颜色及分布位置基本一致。尽管“小锅酒”的瓶贴装潢上标识了“田某小锅酒”以及“田某”商标等图文,底部标注“石林县某清酒厂”,但“小锅酒”均使用了与红星公司商标整体结构相同、主要识别部分相似、各部分比例基本相同、颜色相近的瓶贴装潢,使得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容易产生混淆或误认。

因此,法院认定被“小锅酒”装潢与红星公司商标在整体上构成近似,且与红星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告石林县某清酒厂、曲靖市某百货店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北京红星公司第32XXX67号、第31XXX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酒厂及法定代表人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被告某百货店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法官提醒

将他人图形商标用于同类商品包装装潢也属于侵权

据官渡法院承办法官夏玲俐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具有经济价值,商标权利人依法就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属于知识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商标的形式包含文字、图形、气味、声音等等,在日常生活中,生产产家一定要注意,将他人图形商标用于同类商品包装装潢亦属于商标性使用,尽管已经明确标识了自有商标用于区别商品来源,也属于侵权行为。”夏玲俐法官说。

法官提醒经营者和消费者:经营者要提高守法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守住合法经营底线,铤而走险的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消费者如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标题《红星二锅头状告石林“小锅酒” 索赔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