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23 14:59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3日电)37名死囚声请释宪,宪法法庭今天开庭辩论。法务部检察司长郭永发指出,死刑不违反生命权保障,也不侵犯人性尊严及构成酷刑,请宪法法庭对死刑做出合宪性判决。

王信福等37名死囚认为死刑违反宪法平等权、生存权、比例原则,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并停止执行,宪法法庭今天召开言词辩论庭,邀集死囚诉讼代理人、法务部及专家学者陈述意见,讨论死刑是否违宪。

法务部代表郭永发在开场陈述中指出,死刑制度在司法院释字第194号、第263号、第476号等历次宪法解释,大法官已数次宣告合宪,死刑制度已长期为宪政秩序所肯认,有鉴于目前宪政秩序、社会法价值未有改变,多数民意仍反对废除死刑,时空环境并无变迁,宪法法庭应维持向来死刑合宪的见解。

郭永发表示,死刑不违反生命权保障,也不侵犯人性尊严及构成酷刑,应属合宪的法定刑,生命权固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但并非不得以法律干预之,就生命权的干预,一般认为宪法第23条的「限制」包括「剥夺」在内,而依法律允许剥夺生命的情况,并不当然违反人性尊严;死刑制度属于最后不得已的手段,亦非以残忍、不合人道的方式执行,并非酷刑。

他说,死刑并不当然侵犯人性尊严,人性尊严的意涵并非固定不变,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强调,只能立于现阶段认知的状态,应从罪名、犯行,审判及执行过程,是否尊重主体性加以论断。德国是经由基本法第102条明定废除死刑,并非因生命权保障与人性尊严条款所导出的宪法结论。

郭永发指出,死刑是针对非死刑不足以衡平罪责的情节最严重犯罪,最高法院判决指出,情节最重大之罪,仅系得判处死刑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若有教化可能性,仍应排除死刑。说明死刑适用条件,应符合必要性原则。

法务部陈报的「法规范宪法审查言词辩论意旨书」中也提到,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并未要求废除死刑,只是要求须限于情节最严重之罪,才能科处死刑,国际法上未绝对禁止死刑,难认禁止死刑为有共识的国际法原则。

法务部指出,死刑是重大争议问题,应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形成共识,而非透过司法判决迳行决定,目前大多数国家是透过立法或修宪程序废除死刑,台湾的立法、行政机关尚未形成共识,民意有超过八成反对废除死刑,不应透过违宪审查方式废除死刑。

法务部表示,死刑在台湾社会中是一个意见针锋相对且严重分歧的议题,涉及高度的价值取舍。释宪者在此面临所谓「抗多数困境」,亦即欠缺「直接」民主正当性的司法,却要审查应经民主程序表达的政治、道德或社会价值,是否应谦抑自制的问题。

法务部指出,不可否认宪法价值应随时代演进,释宪者被赋予特别的宪法解释权,也具有续造宪法的任务,但即便如此,也不应「高于」宪法 。

法务部表示,释宪者也承担了维持法治国秩序与功能的责任,应避免超越解释宪法的界限,尊重其他宪法机关权责。释宪者依自己认定的宪法价值秩序来解释宪法,将成为「宪法的主人」,法治国也可能改造为司法国。(编辑:方沛清)11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