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財經 - 聯合新聞網 ( ) • 2024-04-23 15:28

国票金控(2889)日前在董事会上通过股东提案,在今年股东会议案增列对独立董事陈惟龙提起诉讼案,根据股东提案内容,股东对于陈惟龙霸凌经理人、专业性,甚至核销私人球叙费用等情事无法苟同,有损公司利益,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公开资讯,股东提案中,列出三点理由:

一、陈独董多次于会议折辱霸凌经理人,于公司并购、投资及增资等案,以不实及非专业言论损害公司商誉、阻碍公司发展;甚藉他人不当核销私人球叙,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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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陈独董为调查董事陈冠如(其与陈冠舟分别兼任爱之味、剑湖山世界董事,陈独董亦兼任该公司独董,具实质利害关系)人事案,欠缺正当性及必要性无故行使监察权、自委任律师团强行审问经理人及工读生,侵害公司同仁隐私,受任律师竟涉犯罪遭起诉,陈独董仍要求公司核销高额律师费,已违忠实及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并有损公司利益。

三、陈独董显不具专业及独立性,请公司依法对陈独董提起诉讼,赔偿公司损失。

而这份股东提案董事会通过后,陈惟龙上周五也曾透过重讯「自清」。陈惟龙指出,提案人诺威斯公司(代表人蔡绍中)为国票金第一大股东,持股8.05%,加上同一关系人「人旺公司」持股1.93%,合计9.98%,并以人旺公司名义当选2席董事,是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条规定之「大股东」,并在2023年5月31日合组成现在的经营团队。

陈惟龙认为,人旺集团是现在国票金控经营团队重要成员之一,如有重要事项,本可依循在「董事会」中提案讨论决议推动,始为正办。人旺集团却舍此正轨,扭曲事实,借端兴讼提案状告独立董事,「当家闹事」破坏公司团结,也严重损害公司治理制度。

他也强调,当初「连任」独立董事的「资格条件」,是经过国票金董事会全体董事无异议审查通过,如今却反目以股东提案方式,质疑专业性及独立性,有损害公司利益,其前后立场矛盾。

陈惟龙说,自己是依照董事依据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2规定行使对相关业务之「独立调查权」,相关必要费用(含委任律师费用)由公司负担之。且调查程序之进行,均以相关业务为限,只访谈至案关之「经理人」,即受到公司技术性的阻碍,并未及于「工读生」,也不涉及个人隐私之问题,提案人却恶意扭曲。

对此,国票金回应,股东提案若在5月31日上的股东会上通过,根据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必须在30日内对当事人陈惟龙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