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热榜 ( ) • 2024-04-24 12:53
黄璞琳的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禁止的虚假宣传,包括虚假的商业宣传、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两大类,但都以“欺骗、误导消费者”为后果要件。此处的“欺骗、误导”,既包括已经造成欺骗、误导的客观后果,也包括足以导致欺骗、误导的可能性。对商品某些方面的宣传介绍,虽然有不准确、不真实或者夸张之处,但确实不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不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就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禁止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宣传内容虽然是商品某些方面的真实信息,但属隐瞒重要信息的片面宣传,或者采取了其他特别的宣传方式,足以甚至已经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禁止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虚假但不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之列;真实但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之列。 造成或者足以导致欺骗、误导,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本质特征。

其一,足以欺骗、误导相关公众,对其交易决策有实质性影响,是界定关键。需要指出的是,“欺骗、误导”与“实质性影响交易决策”,是一体两面。商业宣传的内容存在某些细节差错失真,如特定时段销售额统计轻微误差等,或者出现错误的宣传内容是相关公众作交易决策时不会在意的内容,宣传受众不会注意到,或者虽然注意到但不会在意,不会实质性影响其交易决策的,就不属《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欺骗、误导”。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服务,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当然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之列。宣传内容虽然是商品或者服务某些方面的真实信息,但是隐瞒了相关重要信息或者其宣传方式特别,足以引人误解,会实质性影响交易决策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之列。另外,在认定“欺骗、误导”时,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其二,宣传内容应当是可能实质性影响交易决策的商品服务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服务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有效期限、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及商誉、相关允诺等信息。只要是可能对交易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宣传信息,都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制范围。

其三,欺骗、误导的方式,包括:(1)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不存在;(2)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4)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或者服务宣传;(5)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包括允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7)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

其四,应从宣传受众认知后果角度界定“欺骗、误导”。不管是《广告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欺骗、误导消费者”,都是作为后果要件进行规定,并未明确要求经营者商业宣传时在主观上有欺骗或误导的恶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对《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第4条有关“误导公众行为”进行解释时曾指出:构成“误导行为”的陈述,只要求该陈述具有引人误解的效果就足够,不以误导行为系出于恶意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