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台南地院外观。(图取自Google地图网页google.com.tw/maps)
(中央社记者张荣祥台南24日电)陈姓男子服役却酒驾,在台南市北门区自撞造成3死2伤,成为台南地院首件国民法官案,合议庭认定陈男虽坦承犯行却态度消极,审理前2周才达成调解,不符减刑,今天判处3年6个月。
台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宣判,22岁陈姓男子犯陆海空军刑法第54条第2项前段之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量处刑度超过有期徒刑2年,不符合刑法第74条缓刑宣告要件。全案可上诉。
合议庭指出,陈男当时是职业军人,军中三令五申离营不得酒后驾车,陈男既是成年人,也知道酒后驾车面临后果,没有拒绝饮酒及搭载友人,也没有其他不得已非要这样做的因素,自然应该负责。
陈男虽坦承犯行,且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但处理事情态度消极,审理前2周才达成调解,合议庭不认为陈男有情堪悯恕情形,不适用刑法第59条减刑。
不过,陈男没有前科,受托驾驶,被害人家属也表示愿意原谅陈男,但参酌整个调解过程,陈男悔意及诚意尚有不足,不适合做过多有利考量,因此判处3年6个月。
陈男以现役军人身分,去年1月1日酒驾,在台南市北门区自撞,造成连同自己及车内乘客共3死2伤,台南地检署侦结起诉,成为台南地院首件国民法官案。(编辑:谢雅竹)1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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