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25 17:59

(中央社记者张已亷高雄25日电)高男爱犬「EGO」遭陆姓女子饲养台湾土狗「阿财」咬死,高男求偿新台币61万多元。桥头地院认犬只与饲主关系不构成精神慰抚金赔偿要件,判陆女赔13万多元,全案可上诉。

桥头地方法院审理时,高男主张与「EGO」相伴7年,彼此如家人般伴侣关系,爱犬死亡造成他精神痛苦,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慰抚金、医疗、火化、塔位等费用共61万3235元。

合议庭法官认为,依动物保护法规定,宠物属人所有,类似财产概念,适用民法侵权行为相关规定,但依民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高男与爱犬「EGO」间不属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不符合「身分法益」遭受侵害请求精神慰抚金赔偿等规定,判陆女应赔偿医疗、火化等费用合计13万7235元。

判决指出,高男饲养的「EGO」为约克夏犬,民国112年间交由女友父母照养,「EGO」5月2日晚上7时许由高男女友母亲带至高雄市住处附近运动散步时,被陆女饲养台湾土狗「阿财」在未牵绳且未配戴口罩情形下咬伤,造成「EGO」部分胰脏破裂,送医后仍在2天后死亡;高男事后向陆女提起民事损害赔偿告诉。(编辑:孙承武)11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