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不分類 - 聯合新聞網 ( ) • 2024-04-25 18:20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日前公布《电信事业用户号码使用管理办法》,最快可能在本月上路,以呼应国家打诈政策,但要求电信服务业者包括经营行动网路的电信三雄(MNO业者)以及虚拟行动网路服务经营者(MVNO )有查核门号之责,更要求批售门号的MNO监督经营MVNO业务的企业客户。

NCC委员林丽云25日公布一部不同意见书,指出支持打诈的国家政策以及电信业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但NCC公布的管理办法,造成母法和子法不一致,加上评估不足,反影响产业。她提出四点建议,包括全面盘点通讯传播法制,完备法规体制;母法《电信管理法》宜纳管重要的二类业者,包括MVNO在内;要研究号码使用管理办法对电信市场竞争及产业发展的影响与因应;NCC也应有合理完整的法规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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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NCC公布办法后,电信业者有苦难言,因无公权力可监督客户,但若有MVNO业者涉诈,电信业者要被连带重罚。NCC虽在号码管理办法中要求MVNO业者应该申报登记接受管理,但母法电信管理法却不强制MVNO业者登记,形成「办法」约束力超越母法的状况。

林丽云指出,NCC修订的号码管理可能引发四项争议,包括:

一,法规恐有扞格,造成母法与子法之不一致。《电信管理法》已解除对二类电信(包括MVNO),由二类电信自己选择是否登记。但NCC在未调修《电管法》的情况下另订号码管理办法对MVNO进行管制,但若二类电信源头即未予依母法登记,何以适用号码管理办法,并不合常理。

二,MNO与MVNO彼此为竞争业者,却由MNO负责监督MVNO,可能弱化MVNO为电信事业主体性,并进一步影响电信市场之竞争。

三,目标可能冲突,有违NCC引进市场竞争之目标,也限制未来的政策选项。2023年1月NCC通过电信并购案即基于市场竞争的目标,宣布培植MVNO,促进市场竞争以利消费者权益。但此管制模式(由MNO监督MVNO)弱化MVNO,可能与引进市场竞争之政策目标有所冲突。

四,评估有所不足。此管制模式对电信产业影响深远,但NCC对号码管理办法的影响评估并不充份。她难以精准判断法规对产业的影响。

林丽云提出四项相关建议,包括:全面盘点通讯传播法制,与时俱进,完备法规体制;《电管法》宜纳管重要的二类业者,包括MVNO;研析号码管理办法对电信市场竞争及产业发展的影响与因应;也应有合理完整的法规影响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