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25 19:00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5日电)苗栗县居民不满坤舆掩埋场开发,诉请法院判决苗栗县政府命坤舆公司停止开发,一审胜诉。坤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认定原判决无误,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判决指出,坤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民国90年间申请一般事业废弃物乙级废弃物处理机构设置许可,获苗栗县政府于91年间许可,但因开发行为位于山坡地,且整体开发面积合计已逾2公顷,依法应进行环评。

但是,坤舆公司申请许可开发行为时,未实施环评,也未检具环境影响说明书送苗栗县政府审查,苗栗县政府未依相关规定命坤舆公司实施环评,即同意其设置文件(含变更)申请及核备兴办事业计划书,并于109年12月31日同意坤舆公司试运转计划申请。

当地居民不服,于110年3月2日以公民告知书叙明本件开发面积逾2公顷,依规定应实施环评,请求苗栗县政府命开发单位实施环境影响评估送审查,未完成审查前,不得试运转及实施后续开发行为。苗栗县政府迄未依法执行。

当地居民以苗栗县政府(主管机关)怠于执行职务行为为由,依环境影响评估法规定,诉请判决苗栗县政府应作成命坤舆公司停止实施开发行为的行政处分。

一审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居民胜诉,即苗栗县政府应作成命坤舆公司停止开发行为的行政处分;坤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由二审最高行政法院审理。

最高行政法院审酌,苗栗县政府虽然没有提起上诉,但于本件诉讼利害关系与坤舆公司一致,依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意旨,本件应列苗栗县政府为上诉人。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认定,原审判决居民胜诉,即苗栗县政府应作成命坤舆公司停止开发行为的行政处分,并无违误,今天驳回上诉,全案确定。(编辑:方沛清)11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