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25 20:21

(中央社记者苏思云台北25日电)NCC日前通过电信事业用户号码使用管理办法,避免号码被诈团滥用。NCC委员林丽云今天表示,支持打诈政策,但没修电信管理法,另外订管理办法管虚拟行动网路服务经营者(MVNO)不合常理,建议电信管理法宜纳管重要2类电信业者,包括MVNO业者。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于4月17日审议通过「电信事业用户号码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预计最快4月底上路,要求电信业者,包括行动网路业者(MNO)以及虚拟行动网路服务经营者(MVNO)有查核门号的责任,并规定由批售门号的MNO监督MVNO。

林丽云今天针对「电信事业用户号码使用管理办法」草案预告结果及发布事宜讨论案提出不同意见书。林丽云指出,支持国家打诈政策以及电信业应承担社会责任,不过,透过NCC监理MNO,再由MNO监督MVNO的管制模式可能内含矛盾,恐引发争议。

她提出4点争议,第1,法规恐有扞格,造成母法跟子法的不一致。电信管理法已解除二类电信的管理(其中包含MVNO),由二类电信选择是否登记。NCC却在未修改电管法下,另外订管理办法对MVNO进行管制。若二类电信源头就未依据母法电管法进行登记,何以适用管理办法,并不合常理。

第2,角色有所矛盾,可能影响市场竞争。MNO与MVNO互为竞争业者,却由MNO负责监督MVNO,可能弱化MVNO为电信事业主体性,并进一步影响电信市场的竞争。

第3,目标可能冲突,有违NCC引进市场竞争的目标,也限制未来的政策选项。2023年1月NCC通过电信合并案(MNO从5家合并为3家)时,就宣布培植MVNO以促进市场竞争,以利消费者权益。

林丽云指出,但是管理办法中的管制模式,是由MNO监督MVNO,可能弱化MVNO角色,也可能跟引进市场竞争的政策目标有所冲突。

第4,评估有所不足。林丽云指出,这项管制模式对电信产业影响深远,但NCC对管理办法的影响评估并不充分,导致难以精准判断法规对产业的影响。

林丽云也因此提出4点建议,包括应该全面盘点通讯传播法制,与时俱进完备法规体制;电管法宜纳管重要的2类电信业者,也包括MVNO业者;研析管理办法对电信市场竞争与产业发展的影响与因应;应有合理完整的法规影响评估等。(编辑:林兴盟)1130425